审判独立的问题比较复杂,首先是对谁独立,法官是“依据法律”独立审判,所以对同样适用法律的人无独立问题,比如在合议庭里法官不能对他的庭长,对他的同僚主张独立,他们必须通过评议,如果有不同意见只有采多数决。独立的对象是同这个审判无关的人,不管有没有法官的身分,审判内容一旦被这些未参加审理的人过问,裁判就是被干预的,而不是独立的。这样的干预最常见的是来自于司法行政,但也可能来自于政治部门,来自于政党或国会,甚至来自于舆论。所以审判独立的威胁在台湾一直到今天都不能说没有,只是方式、程度不同而已。早期的时候,干预可以说是制度化的存在,当时可以给它一个合理的原因,就是独任法官的专业能力和社会历练不够,所以他在做判断的时候需要院长、庭长,或其它行政上的主管,在他判决宣告之前,先做一番审阅,盖了章才可以送出去,我们那里管这个叫送阅,毫无疑问这是制度化干预的一个管道。因为当院长可以这样做的时候,院长、庭长的升迁操之于当时的司法行政部部长,而司法行政部的部长可能是政党党员,而且一定是行政院的成员,难免会有政策的考虑,甚至政党利益的考虑,那就可以通过对于院长人事的影响力,间接的影响个案。
贺卫方:
我想插一句,苏老师,这个送阅制度,好像一直到八十年代的时候才废止掉,我有一个疑问,当时或者是院长,或者是庭长,他们都是现任的法官吗,还是像我们这里的情况,有一些院长,实际上他们并没有专业历练,但是他们也可以做法院的院长。
苏永钦:
在我们那里,法院主管一定是法官,但他们的升迁过去是由司法行政部部长一个人决定,因此尽管送阅的管控制度有一定的理由,干预之门也因此大开。到了后来法官的办案能力普遍提高,审判体系也建制了多种方法,来回应社会的疑难杂症,这种管控的合理性就越来越低。所谓的干预,其实不一定是政治干预,因为毕竟政治案件不会很多,但是诉讼常常会涉及社会上的各种利益,在台湾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利益的纠葛自然变得很复杂,比如我们有一些立法委员、省市议员,和地方上各式各样的利益结合在一起,碰到诉讼案件要关说,就会跟行政部门做利益交换,这时送阅制度就是现成的管道,因此审判独立的改革,首先就要改掉裁判书的事前送阅。起初是变成事后送阅,到后来已完全废除。
这是审判独立比较大的威胁,但来自司法行政的威胁绝对不只是个案,其它比较迂回的,还有法官的迁调,在我们那里不只有往上级法院调的问题,特别是早期大家都喜欢往台北跑,小孩儿读书方便,家人工作发展条件也好,僧多粥少之下,这些人事决定也自然形成干预的诱因。因为评量的基础不外乎办案成绩的考核和一般考绩,多半还是操之于院长。所以后来司法改革的另一个方向,就是建立更透明、更多法官参与的人事审议制度,在司法院所属的各级法院,和行政院法务部所属的检察体系,都成立了人事审议委员会,让法官、检察官互选的代表占了大约一半,使得大部分人事的调动,包括首长、法官、检察官,都要根据一些比较客观的评量资料,刚刚讲的干预管道也就大致堵塞了。
至于政党的干预,在政治民主化、多元化以后,基本上已经变得越来越不划算,就是如果政党要有效影响司法,必须事前在政治体系的所有环节都去布建,在从前政治一元化的情况下,或许还可以做得到,因为只要一个政党控制了整个政府体系,即使法院再坚持独立审判,法官受到再多的身分保障,但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法院终究在什么地方会受到政治的牵制,所以政党会购买正义,司法也会卖。可是在政治力量多元化以后,整个情势就有了基本的转变,第一,政党有可能选输而失掉主要的政治权力,第二,大概没有一个政党能控制政治体系的所有环节,这时候政党会发现他要去投资司法体系是不划算的,法院也开始不太买帐,总之,基于政治目的建立对司法的干预管道,是需要长期投资,长期影响的,一个美国学者Mark Ramseyer就以对日本司法的长期观察,来印证这个理论,日本事实上是到了自民党一党优势终结以后,政府对司法的干预才彻底排除,虽然二战后建立的审判独立和司法部门独立(即以最高裁判所为最高司法机关),在制度上已经很完整。同样的情形也可以印证于台湾的司法。国会全面改选以后,尤其是政党轮替以后,政党对司法的干预,已经大大的减弱。任何个案干预都要冒相当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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