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永钦:
各位在座的教授同仁,大家好,我知道还有几位是最高审级的法官、检察官,以及执业的大律师,还有媒体界的朋友们,和北大的同学,很高兴,中间有几位是老朋友再见面,还有新朋友,有机会大家一起来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这个活动的缘起,要感谢王文杰教授,他说不妨借旅游的机会,安排这样一场比较随性的对话,轻松而不失严肃。所以在我这次旅游中,今天可以说是最严肃的一刻,却也是我最期待的一个半天,原谅我没有做特别的准备,好在看到这么多真正的专家,如果真的去做书面的、系统的准备,可能反而隔了一层,所以我很赞成刚才贺老师说的,用比较自由的方式来进行讨论,贺老师点什么,我就谈什么,希望待会有较多的时间和大家交换意见。
我记得早年读过一本Friedman和Macaulay合编的《法律与行为科学》,对里面搜集有关人类法律发展的论文印象特别深刻,因为好几篇都有一个共同的发现,就是当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成直线进化到一定阶段以后,大约就是韦伯说的“理性”阶段,法律交到一批专业者的手上操作,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等等的角色分工也都完备了以后,会开始出现某种循环——专业和非专业,形式和实质的循环,对于两岸司法的发展,有时候我就有这种感觉,我们都需要改革,但改革的方向在好些地方好像刚好反过来。贺老师的大作我是一定要拜读的,里面就提到了一些东西,让我觉得非常有意思,比方有一篇文章提到“法言法语”,和我在台湾鼓吹的少一点法言法语,某种程度上正好对立,我们那里专业化已经有点过度,到了有时会脱离社会的地步,但这里好像就迫切需要建立更多的形式主义,更多的格式化表达,也就是专业化,以这个例子来看,我想两岸进行这一类的对话的确非常有意思,我们可以彼此看到自己的过去跟未来。
我们还是有非常多的共通点,比如说我们现在所建构的司法制度,整体而言跟我们老祖宗传下来的社会治理或者文化观念是有很大距离的,因此在接受外来观念和制度时,虽然时间可能有先后,还是会碰到相当共同的问题。怎样让这套建立在专业分工和形式理性的司法制度,在这个浸润于儒家意理的古老社会生根,我们必然有很多共同的难题要克服。当然,历史的因素也使两岸取得了相当不同的发展,比方最近我读到一些,包括贺老师同其它此地方家的文章,知道依法治国已经入宪成为
宪法上的基本原则,但至少就某些面向仍然不是那么理所当然。而对于司法独立作为一个原则,甚至到今天也还不是那么确定,无论如何还没有成为一个
宪法原则。但这些基本的东西,对台湾来讲反而从来就是无可争辩的,没有任何替代的意识型态或制度被严肃的讨论,台湾的问题比较是怎么样去落实这些原则,所谓民主化的过程,其实只是把
宪法写的变成宪政做的,如此而已。就这样的大前提问题,当然两岸还是存在本质的差异。不过贺老师同我大概都有一点对司法改革的狂热,有点臭味相投,在台湾有的时候我会感觉像我们那儿讲的“狗吠火车”,所以今天贺老师竟能招来这么多人参加,我觉得特别高兴和光荣。
贺卫方:
谢谢苏老师!如果说台湾有时候是“狗吠火车”的话,我们这儿经常用的说法叫作“螳臂挡车”。有许多问题对我们来说还是面临挺大的困难,比如说我们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司法独立,或者是审判独立,我注意到文杰传来的提纲前边用的是“审判独立”,我也注意到您的文章也经常用“审判独立”这个字眼,但是更宽泛的司法独立是作为一个原则,一种体制,具有深刻的制度意义。在我们这边,不说“司法独立”,而是用“审判独立”,其实是有深意的。现行
宪法第
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预。与此同时,对于检察院,也有一条类似的规定。这种将法院和检察院合称为司法机关,实际上揭示了中国法院独特的地位。在某些西方国家说司法权就是指法院的权力,说司法独立就是法官的独立,我们的情况就不那么单纯。另外一个因素是我们的历史,在相当长的时间,司法独立这个词听起来有点让人怕怕的,因为一九五七年的“反右运动”使得司法独立这个词一直具有一种政治上的负面色彩,通常人们的质疑马上就是跟谁独立,独立于谁,独立于党的领导吗?这样的问题很快就会提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