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行政补偿法制的完善

  4.提高行政补偿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施行10年来的实践过程中,人们普遍感到补偿标准太低是一个突出问题,大大制约了赔偿立法目标的实现。鉴于此,考虑到我国的公共财力已经有了很大提高,补偿能力已不存在问题,所以国家补偿标准再不能确定得太低。而且标准太低,既不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和行政怨情,也不利于改善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不利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5.简化行政补偿程序
  程序繁琐,求偿路遥,必然望而生畏。成本大于补救的公正很难说是公正;迟来的公正更不是公正。对于权利人寻求补偿救济而言,补偿程序应尽可能简便易行,降低求偿成本(包括财物成本和时间成本)。但简化也是辩证的,基本的补偿程序不能免除。因为行政补偿涉及到财政资金(也即纳税人的钱)的大量单方支付,如果程序不健全,易生弊端,故须对行政两造的补偿活动行为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防止出现行政两造甚至司法机关参与做假案、坑国家的现象。
  6.设立行政补偿基金。
  履行行政补偿责任的主要责任形式是支付补偿金。犹如有的学者建议设立行政赔偿基金以解决行政赔偿执行难的问题一样,笔者认为要实现行政补偿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必要在各级财政设立行政补偿基金。无论非诉讼补偿请求抑或诉讼补偿请求,都能够在生效决定作出后,由决定机关同时签发执行支票,到指定银行领取补偿金,保证行政补偿决定能够顺利执行。
  
【注释】  ※ 莫于川(1956-),男,广西玉林人,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实际上,此类现象的深层原因,犹如过去长期存在的家庭出身、本人成分歧视一样,是封建主义或者说封建主义思想和制度残余作祟。

据《南方周末》等媒体报道,谢案的梗概是:1975年的一天,谢洪武所在村社组织农民上山搜检“反动传单”,搜检活动结束后谢被人告发,称其将搜检到的“反动传单”私自留下未交公,于是谢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收押在看守所。虽然谢一再申辩此系误会或诬告,一再反映冤情(因为他根本不识字,也未搜检到“反动传单”),但办案人员和监管人员不听其申辩和诉冤,此后又“失去”本案卷宗资料、“找不到”本案当初办案人员、“错过”历次超期羁押清理检查,因此未经审理判决的谢洪武被以莫须有罪名,在看守所一个没有窗户的窄小房间被单独羁押,失去人身自由长达28年,已丧失语言和思维功能。这是一件严重侵犯人权的典型案件,惜至今未见令人满意的关于查处结果的报道。

打个简单的比方:张三问李四:这是什么?李四回答:这是房屋(存款、汽车……)。二人对话中所指对象就是财产。如果张三问李四:这是谁的?(在谁那里?能做什么?由谁受益?由谁处置?……)李四作了相应回答。那么,这里所指往往就是财产权。当然,这只是一个比方而已。

非法获得的财产即便经过洗钱包装也不过具有财产权的外表而已,它在本质上仍然是非法财物。可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加上“合法的”这样一个限定词还是有道理的、可行的,并非画蛇添足,特别是在社会处于转型发展过程中、国有资产和公共财产流失严重的当下。

需要补充指出:在西方国家,财产被认为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无论公产还是私产都具有此种功能,天经地义都应予保护,故一般不在宪法中刻意区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有财产保护,只有个别国家(如意大利)宪法除外。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