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行政补偿法制的完善

  应当指出,从改革开放20多年来法制建设实践来看,我国的人权保护可谓今非昔比,在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不小的成绩和进步;但由于对人权存在许多认识误区,我国曾长期在人权问题上采取消极被动的排斥态度,这严重制约了人权事业发展,社会反映强烈和深层次的一些侵犯人权问题,大大影响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例如:在就业平等权的实现方面,一些国家机关在招录工作人员的过程中存在户籍、学历、性别、身高、相貌、是否乙肝病毒携带者……等诸多方面的歧视,而且产生了恶劣的负面导向作用,表现为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员工时走得更远,甚至包括胖瘦、血型、是否抽烟、能否喝酒、性开放态度都成了实行歧视的理由。[①]再如,在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权利实现方面,2003年在广东发生的孙志刚案,以及媒体披露的广西农民谢洪武被莫名其妙地在看守所单独关押28年的超期羁押案,都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典型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人们深刻反思。[②]又如,在救济权利的实现方面,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后,仍有一位名叫孙文流的农民工被受雇企业老板殴打致残后未能及时有效地获得社会救助,其只身从河南爬行半年回山东家乡的沿途也一直未能得到应有的有效救助;而且此类典型事例一再发生,表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和运行机制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和实施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在财产权的实现和保护方面,长期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尊重和保障公民财产权的依法行政意识,行政机关随意作出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强制规划、征收、征用而且不予公平补偿,肆意侵害公民财产权的典型事件不断发生。例如2004年媒体强烈曝光的湖南省嘉禾县政府机关违法不当地介入珠泉商贸城开发项目支持强制拆迁(甚至镇压抵抗群众),一些地方政府将拍卖的出租车营业执照随意收回再次拍卖“创收”等案例,都非常典型,教训深刻。
  (二)“人权入宪”与财产保护制度
  在此背景下,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对征收征用私有财产和土地给予补偿、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戒严修改扩展为紧急状态(以确保在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和救济)等等载入现行宪法,从宪法层面为人权保障包括财产保护提供了更明确、更有力的制定法依据。体现“人权入宪”的这些规定,对于财产保护制度和行政补偿法制的发展具有深刻影响,提出了更高要求。比较直接相关的内容体现为:
  1.关于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尽管目前看来这一规定也许宣示意义大于操作意义,但它无疑有助于推动我国行政法的民主化进程,对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监督与救济等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全过程,都会产生强有力的深刻长远的影响。俗话说,有恒产才有恒心。财产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入宪”有利于加强财产立法,完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产保护制度。
  2.关于财产权受到尊重和保护。财产权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由于种种原因,我们过去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对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远远不够。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明确宣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具有重大的时代进步意义,也提示人们制定专门的国家(行政)补偿法典应当尽快提上议事日程。虽然仅仅作此规定,与一些法治国家相比还有差距(例如没有规定公益征收征用财产的具体的补偿原则),但为完善我国土地、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建立健全公民财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机制,可以说提供了重大机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