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从社会视角来看,每个职业都有其特定的岗位要求,而这种岗位要求,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从事某一职业的资格要求,或者说“进门门槛”。公务员是国家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公务员的岗位,规定必要的条件是合理,这些条件包括学历、年龄、体质、工作经历。岗位的特定要求,不仅仅在公务员岗位的范围内,还包括其他岗位。比如:当兵入伍的年龄、身体、文化等条件;从事高空作业人员的体质、年龄的限制等等。
从生理学角度来看,人的身体、智能、精力等有一定的规律,7、10、16(18)、25、35、50、65周岁是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可以说35周岁是一道“坎”!
国家人事部在招收“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报考要求中规定“学历:大学,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以下”等报考条件是有一定道理的。同时,对特定的岗位还提高了要求。这并不侵犯不符合报考的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就业权可以说是从事劳动、并应当取得与劳动付出量相一致的生活所需要的物质和精神来源的权利。作为社会性的人,每个人都有生存的需要,都拥有人权,都有平等的就业权,都有劳动权。然而,不能把“平等就业权”就理解为人人都有从事某一个特定岗位工作的权利!
我们有必要了解:权利以社会性为基本、以合理性为基准、以合法性为保障的权利。权利不是无限制的,权利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为最根本的界限!这个他人权利包括社会权利(集体权利)。倘若说:35周岁以上人群要求有报考公务员资格,这是“平等就业权”(注意:平等就业权的内涵要搞清楚呀!这里加引号以作区别)!那么,即使重病缠身的人,也同样且有“平等就业权”,也要求报考公务员;甚至是刚刚从监狱放出的“贪官”或“流氓”[注:经过改造过了,再称贪官与流氓就得加引号了,他们已经恢复了自由公民的权利],他们也具有“平等就业权”,也要求报考公务员,你同意吗?
倘若说:求职者拥有“平等就业权”,而且,这个“平等就业权”是无限制的。对雇佣者而言,同样也有平等拒绝的权利呀。权利不是单独赋予某一个人的,权利具有社会性、正当性与合法性;权利你有、我有,他也有呀!我们的“权利”就比别人的“权利”“高”? 人人都可以当公务员???
当然,就报考公务员而言,减少不必要的限制,是一种进步!如:中国特色的户籍制度下的户口问题。然而,无限制的放宽条件也是不正确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都有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我们认为,只要这个“准入条件”具有正当、合理、合法、可操作等要素,有利于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就是可取的“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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