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倒置?我过去写书写文章也错误地用这个概念,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就是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在我们脑海中就有一个印象,举证责任“正置”就是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但实际上通过对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认识,我们已经清楚地知道,其实证明责任并不一定就是原告的,也并不一定就是被告的。因为通常原告是权利主张者,是首先提出相关待证事实的人,所以一般来讲,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意思呢?实际上是说,在案件的某些情况下,相关的待证事实是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的。它其实只是规定,某些类型的诉讼中,那些案件的待证事实或者案件事实相关的因果关系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如此而已。这里面我要强调的是,所谓的这些特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只是将某类案件中某方面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而不是该类案件中的所有的案件事实都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点尤为重要。再给大家讲一个实际中的案例,就是狗咬人这么一个案例。某市几位妇女在野外郊游,突然有一位女同志不见了,另外三个女同志就返回去找寻她,结果在一条小路上看到这位女同志摔在路边,最后检查说是小腿骨折。问她是怎么回事,她说是被一条狗追的时候慌乱中摔倒了,最后她就起诉了这条狗的主人。在诉讼过程中,狗的主人反复强调一点:我的狗是拴在院子里面的,根本就没有出去。这个时候法官向被告人解释了一下《证据规定》里面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关规定,最后判决被告败诉。被告百思不得其解,说要上诉。这个时候法官又很耐心的向被告人解释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侵害举证责任倒置的这样一个道理。大家觉得这个法官解释的对吗?关于饲养动物造成的侵害,所谓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在哪个方面承担?他要对受害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基本的侵权事实仍然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我提醒大家注意,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很多问题实际上和盖然性说有一定的关系,然后又考虑到证据的远近、取证的难易程度来公平地加以分配。但基本的事实仍然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医疗纠纷案件当中,只是在因果关系上由被告人来进行说明,或者说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虽然有因果关系但是有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例如医疗机构已经告诉过患者采取这样的医疗措施就是有可能出现这种不利的后果。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我个人认为,不是很科学,将来我们搞侵权法的时候应该在这方面做一些更深入的研究。比如说,共同危险造成的损害,也应该是一种特殊的情形。这里面还涉及这样一个问题,有这么一些原则以后,有没有例外的情形?所以我后面就要说,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通过立法明文规定,有可能规定的就尽可能加以规定,法律最主要的价值是公正,判断经验规则在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确立上具有特殊的意义。
五、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运用的实例分析
我再讲两个案例来对上述所讲的问题进行说明。
案例一,“巨额欠条”事例。我有一个还款计划书,你写的,你欠了我一笔钱,给我写了一个还款计划书。另外,还有一个类似于债权文书的东西,说你收到了我的货款,现在因为供货有困难,所以同意退还我货款。一般情况下,这两个东西能够证明你欠了我的钱,但问题是,需不需要在这个案件中来证明我曾经给过你货款?是不是说这样的一个说明就足以证明我给过你货款?当事人之间有一个借条,一般就能够证明有借款事实的存在,不需要证明是怎么给付的。但是,这个案例涉及的标的额有八百多万美金。
在实际案例中,原告拿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被告提出抗辩,虽然这些欠条和还款计划书都是我写的,但我实际上没有收到他这笔货款。你没有收过这笔货款你为什么写这个东西呢?他说我们两个是很要好的朋友,他欠了别人很多钱,很多债主都追着他要还款,他说没钱让我帮帮忙;我说我也没钱啊,他说没有钱没关系,你给我写两个东西,一个是你欠了我这些钱,另一个说你什么时候还我钱,我好给那些债主看。现在的问题是原告对被告支付这八百万要不要承担证明责任?法院最后还真审查了这个问题,原告是怎么给被告八百万美金的?分三次给的?有没有收条?有!撕掉了,最后写了这么一个总的欠条。后来,被告急了,说你哪来的八百万美金?你哪有八百万美金?!原告想了一下说我借的。向谁借的?向境外朋友借的,借了七八个人的。最后法院也去调查了,回信的只有两个,一个说没借,一个说借过八十万港币,现在还没有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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