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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若干理论争点与实践问题

证明责任的若干理论争点与实践问题


潘剑锋


【摘要】2005年6月15日,中心邀请北大法学院潘剑锋教授作题为“证明责任的若干理论争点与实践问题”的讲座。

潘剑锋教授认为,证明责任联结着程序法与实体法,在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是立法中应用技术性规范解决法律问题的典范。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实际上都包含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只是两者侧重点不同,潘教授并不主张一定要以证明责任这个概念来取代传统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潘教授指出,证明主体、对象、时间上的有限性以及证明程序、规则、标准上的确定性,决定了证明责任制度建立的合理性和现实性。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通过立法加以明文规定,法律的价值判断与经验规则在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确立上具有特别的意义。
【全文】
  民商法前沿:法学前沿
  题目:证明责任的若干理论争点与实践问题
  演讲人:潘剑锋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李富成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地 点:贤进楼B座501会议室
  时 间:2005年6月15号(星期三)晚18:30
  主持人: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潘剑锋老师来给我们作题为《证明责任的若干理论争点与实践问题》的讲座。潘老师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他研究中一个很突出的特点。潘老师曾经多次赴国外讲学,他讲授的民事诉讼法也被北大评为精品课程。
  下面我代表王利明老师向潘老师颁发特邀演讲人证书,接下来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潘老师作精彩的演讲。(掌声)
  主讲人:很高兴来到人大法学院和大家一起进行交流,今天讨论的题目是证明责任,主要是证明责任理论与证明责任实例的一些分析,主要谈一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为什么选定这个选题
  这样的题目我曾经在法院做过若干次报告,但是在法院中主要是谈有关证明责任的运用和实例分析,理论方面介绍的相对少一些;今天我主要谈一下我最近对证明责任研究的一些心得,主要是理论方面的一些看法。
  证明责任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曾经被外国学者形容为“诉讼的脊梁”。这是一个很形象的比喻,之所以做这样一个比喻,是因为证明责任被认为和民事诉讼的很多制度都有很密切的关系。具体来讲,从民事诉讼开始到民事诉讼结束、从起诉到裁判的整个过程都与证明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证明责任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过程中的意义是相当大的,这是一个理由。
  第二个理由,民事诉讼法和民商法有着很密切的联系,从起诉开始,比如管辖、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以及裁判的作出,这些联系都是有目共睹的。但我认为,证明责任与民商法的联系应该比上述这些制度和民商法的联系更密切。无论是国外的学者还是国内的学者,现在都有相当一部分的人认为,证明责任应该属于民事实体法的范畴,而不属于证据法的范畴。这一点大家看一看有关的文献可能就会有所发现。比如法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证据法的内容是分别规定在民法典和诉讼法当中的,其中与证明责任相关的都是在民事实体法中做出规定的。所以,我很希望通过这样的话题能够使我们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进一步加深了解。
  第三个理由,证明责任问题在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的意义都是非常大的。德国著名的法学家洛森贝克在1901年发表了《关于举证责任》这部著作,虽然之前就有证明责任这种概念,但是他的论著使证明责任这方面的研究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程度。在一百多年的历史中,证明责任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有争论,从德国蔓延到日本。我99年在日本做了一年的访问学者,日本有的教授专门讲授程序法中的实体法问题,也有的教授专门讲授实体法中的程序法问题,其中共同的一个热门话题就是关于证明责任。日本关于证明责任的研究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开始,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进入一个高峰期,现在这个问题虽然不像过去那么热,但仍然是诉讼法学界以及民商法学界倍受关注的一个话题。我们国家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研究是在八十年代中期,李浩教授相对比较完整地论述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之后,逐渐热起来的。先后有一些研究法学的学者发表了相关的论著,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西南政法大学的程刚博士,他出版了一本专著叫做《证明责任法研究》。这么多年,证明责任问题在国内研讨的还是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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