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以保证勤勉有才的人能够继续任职。对连任期限几次、监事总共任职期间可以多久,法律均未规定限制,可由股东视需要在章程中规定。为保障监事正当履行监督职责,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其任期届满前,不应被无故解除职务。但中国
公司法并未规定监察人任期届满不及改选时,应如何处理?将来修法时,可参酌台湾地区
公司法规定监察人任期届满不及改选时,延长其执行职务至改选监察人就任时为止,但主管机关得依职权,限期令公司改选;届期仍不改选者,自限期届满时,当然解任[20]。
比较争议的是:第一、监事的任期长于或短于董事的任期,孰优孰劣?学者梅慎实教授认为,监事的任期长短取决于监督董事功能的发挥。监事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者,因此其任期的长短应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的任期相差无几,而不能比董事的任期短一两倍。目前各国公司立法关于监事任期的规定,基本上坚持与董事任期一致或长于董事任期的原则,有利于监事切实、持续、跟踪监督董事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监事的任期过短,就难以知悉董事或经理管理执行公司业务的细节及过程,就难以时对董事、经理的经营活动作出适当反应,进而难以发挥监督作用[21]。学者郑玉波教授认为:监察人之任期在台湾地区旧
公司法规定为一年,较董事之任期为短,因董事系执行业务,需要驾轻就熟之人为之。而监察人系监察业务,须冷眼观察才好,久之难免与被监察之对象发生感情,碍于情面,势难达成其监察任务。但台湾地区新
公司法为三年,与董事同,不过此乃最高限度,章程上仍可缩短。故其主张倾向监事任期较短较好[22]。第二、监事是否可以连选连任,孰优孰劣?学者梅慎实教授主张肯定说,认为监事可以连选连任,作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者,监事往往是公司业务经营的专家,其经营经验和知识确有助于董事会日常决策与管理公司经营活动[23],若监事连选连任更有助于公司企业经营之绩效。学者石少侠教授则持否定说,认为连选连任可能产生弊端,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连选连任,长此以往,人情纠结,互相之间的关系难免发生变化,由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变为互相结合、协调一致,甚至互相勾结,营私舞弊[24]。
九、监事之召集人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所组成,为便于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便于监事会行使其职权,中国《
公司法》第
124条第1款后段规定,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实务上有的公司把召集人称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召集人在监事会的地位与董事长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并不相同,中国
公司法并未规定其特别职权,解释上监事会召集人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其它具体的权限则由公司的章程作出规定[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