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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组织之研究(上)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此种人信用不好,陷入个人债务困境,可能导致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或挪用公司资产,故禁止其担任公司的监事,防患于未然[17]。
  七、监事之兼职
  关于监事之兼职禁止,立法用意为期监事能以超然之立场行使其监察权,以杜流弊,故监察人必须客观、公正、负责,始能克尽厥职。中国《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此立法目的在于防止掌有职权、信息的国家公务员任公司监事要职后,利用其职权、信息谋利,与其它经济组织和实体形成不公平竞争,同时防止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之弊端。
  公司的上层机关构造与欧美政治制度的三权分立有一个对应关系,正如立法机关成员不能兼任行政机关职务一样,盖监事以监督公司业务之执行为其主要权限,董事及经理人是其监察之主要对象,二者站在相对立场,若监事得兼任公司之董事或经理人,焉能有效行使其职权。故中国《公司法》第124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又《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64条第5款规定:「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职务。」
  学者范健、蒋大兴教授认为中国公司法有关监事兼职限制的规定尚有若干缺陷,仍有待完善改进:其一,未对自然人兼任监事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由于个人精力有限,兼职过多势必不利于其监督权的经常、充分和有效行使;其二,未对关联公司董事兼任监事的问题作出调整,不利确保监事独立行使职权;其三,未对与公司董事具有其它特殊关系的人员担任公司监事予以限制,难以确保监事地位之超然独立[18]。
  八、监事之任期
  为保证监事会正确、适当地行使其职权,及时撤换不胜任或者因为某种原因不能担任监事职务的监事会成员,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成员的任期有作规定。由于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为更好发挥监事会对董事的监督作用,中国《公司法》第125条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即监事实行任期制度,每届为三年,此任期为法定固有期限,不得由公司章程改变。在被选举为监事或者被选举为职工代表而出任监事之后,即具有监事资格,从担任监事职务时算起满三年后,监事资格自动丧失[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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