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组织之研究(上)

  三、监事之选任
  (一) 设立时之监事选任:公司设立首次选任监事时,因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方式而有所不同。1发起设立:中国《公司法》第82条第2款规定,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监事会。2募集设立:中国《公司法》第92条第2款第4项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选举监事会成员。
  (二) 设立后之监事选任:公司设立后的监事选任,依中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部分由股东会选任,部分由公司职工的民主选举产生,即中国《公司法》第103条第3项规定,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又第124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监事之产生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不仅作为财产所有人的股东有监督权,而且作为国家主人的公司职工亦有监督权。因此作为行使监督权的监事会,其成员的产生亦有两种方式:
  (一)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它机构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所以监事会成员应当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时由于监事会中有一部分成员(职工代表)依法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因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的人数中,除这部分监事会成员以外,其余成员都应当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3]。
  (二) 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中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分别由公司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是代表公司及其众多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机关。故其组成当然含有股东代表,然而监事会为何需要职工代表,学者梅慎实教授认为:第一、大陆是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工作为企业组织的主人地位是受到法律保护,职工参与各种企业组织民主管理的权利不可剥夺,而职工实现这种权利的渠道是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进入监事会从而实现对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监督;第二、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劳动力已资本化,它已与金融资产、房地产、物质生产数据等一样被视为产权内容。因此全面完整的公司财产概念应包括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人力财产。换言之,公司营运状况的变化,受影响较大的除股东及债权人外,还有为公司服务的职工。从身份关系变化角度讲,股东可以通过公开证券市场出售其股票而随时解除与股票发行公司的关系,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实现或其它方式切断与公司的关系,但是公司职工离开公司却须承担较大的损失。因此在理论上,公司职工与公司的关系比起一般股东(尤其是投机股东)和债权人更加持久,甚至可以说职工与公司之间是合伙关系--共生存、共繁荣、共兴衰。故为使职工分享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应允许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维护职工的利益。第三、对公司的了解,莫过于这家公司的职工。尤其是通过职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绝大多数职工同时成为公司的股东,于是他们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变化格外认真,出自「自家人」眼中的监督变得实在而切中要害。第四、从世界各国立法例,可以理解德国、荷兰、奥地利等欧洲国家的立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参与公司的经营监督[4]。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担任监事,是职工参与公司监督行使经济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但学者唐广良、房绍坤、郭明瑞等认为中国公司法有关职工选举产生监事的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5]。学者范健、蒋大兴教授认为,应在中国公司法中补充规定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方法、条件、代表权限、代表比例、更换程序、监督机制等内容[6]。学者雷兴虎教授认为: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很难形成制约力量,中国《公司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成员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授权公司章程规定,由于公司章程是股东大会或发起人制定,加之公司对职工代表的选举产生办法、职工代表的法律地位等问题都未加以明确规定,容易使职工代表成为监事会中的「摆设」或「花瓶」,无法形成真正的制约力量[7]。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