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及其法律后果的问答
孙瑞玺 信鸿狄
【关键词】用人单位反拖欠工资;正当理由;法律后果;问答
【全文】
问:我是咱市一家公司的职工,今年以来,公司经常性的拖欠我们职工工资,但我还是一直忍耐。现在公司竟然拖欠我3个月的工资,而且不作任何解释。我和家人都靠我的这一点工资维持生活,这么多个月没有发工资,家里的生活都无法维持下去了。为此,我多次向我们公司领导反映,要求发放工资,可是公司领导总是说:“所有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都会发生这种现象,过几天就发,而且,我们只是晚发两天工资,并不算无故拖欠”。
请问:我们公司的这种情况算不算拖欠职工工资?
答:就你所咨询的,你们公司已经3个月没给你发放工资,其行为是否构成拖欠工资,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将拖欠工资分为“无故”和“有正当理由的”两类以区别对待。如果不分青红皂白胡乱处理,可能给你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我国《
劳动法》第
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参考《劳动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所谓“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
我国《
劳动法》第
五十条中的“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那什么是“无正当理由”呢?哪些情况是有正当理由呢?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
四条,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