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合同的性质
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构成双务有偿合同,具体表现为:
1.保险合同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合约
合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法》第
十条第一款)。
保险合同除当事人之外,应当约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为投保人本人或者第三人,但其均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关系人是保险合同成立和履行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具备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法》第
二十二条第三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中不发生受益人的问题,被保险人即受益人,受益人通常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2页)。
2.保险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它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法》第
六十四条、第
六十五条)。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如上所述,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受益人却可以不是投保人而是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