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上的保险合同依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以下几类:1.依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前者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后者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
五十二条第一款)。2.依照保险的实施形式,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自愿订立的保险合同和强制订立的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
十一条第一款)。强制保险合同又称法定保险合同,是指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发生效力或者必须投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可以划分为两种:(1)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合同。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了投保手续,或者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合同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如《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
一条规定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第
一条规定:“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其手续由铁路管理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2)经投保人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即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后发生。投保人不依法投保的,将受法律的相应制裁。如《
保险法》第
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据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十七条规定订立的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就属于强制保险合同(第
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再如旅客法定责任保险也属于强制保险。3.依据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订立保险合同的数量,可以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单保险和重复保险。前者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有以下情形时,视为单保险:(1)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各保险合同为单保险。(2)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为单保险。(3)投保人以不同的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或者以同一保险利益、不同的保险事故,或者以不相重合的保险期间,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各保险合同为单保险。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
四十一条第三款)。4.依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前者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的保险合同。我们平时所说的保险,多指这种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将原保险的保险责任再予以投保的保险。也可以这样讲,再保险合同就是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原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时,不论再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多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仅得向原保险人请求保险金,不能向再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
三十条第二款)。再保险虽以原保险为基础,但再保险为独立的保险合同,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再保险合同的成立而受影响。再保险以原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责任为标的,再保险人以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限向原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
三十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