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
公司法》对于法院裁定自行召开股东会亦未作明文规定,仅于第
245条第2项规定:「法院对于检查人之报告认为必要时,得命监察人召集股东会。」故台湾地区法院介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召开,仅局限于少数股东请求声请法院选派检查人时,而且法院认为必要时,始命监察人召集股东会。现行立法或许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院才被动、消极的介入,但因股份有限公司常聚集大众资金,众多零星小额股东,无心亦无力出席股东会,致使股东地位沦为类似公司债权人之地位,公司主控权遂掌握于内部人股东,其为垄断支配公司经营权,常利用股东会召集程序之技术犯规,进而攫取公司资源,淘空公司资金,形成广大的社会大众投资者遭受损害,而法院纵然接获少数股东之声请,亦拖延时日,错失时效,仅能做事后且无力之补救,因此建议将来台湾地区
公司法修改时,制定法院可以在自己认为必要时或应股东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声请,强令公司召开股东会或由法院依职权自行召集股东会之规定。
(五) 重整人为召集权人
内地《
公司法》尚无公司重整制度,台湾地区《
公司法》第
282条第1项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之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继续六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东、或相当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债权人,向法院声请重整。依台湾地区《
公司法》第
310条第1项规定:「公司重整人,应于重整计划所定期限内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时,应声请法院为重整完成之裁定,并于裁定确定后,召集重整后之股东会选任董事、监察人。」此即重整人之召集股东会之权限。比较两岸
公司法,将来修改内地《
公司法》时可参酌相关法律制定公司重整之制度。
(六)清算组(人)为召集权人[22]
依内地《
公司法》第
189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公司进行清算时,清算组在执行清算业务范围内,实质上相当于董事会的地位,此时股东会仍然存在,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需经股东会确认[23],则股东会之召集应由清算组承担。内地《
公司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理上及立法例之分析[2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既然取代董事会,其就应该有权召集股东会[25]。
台湾地区《
公司法》第
324条规定:「清算人于执行清算事务之范围内,除本节有规定外,其权利义务与董事同。」即表示公司之董事会有召集股东会之权,清算人当然亦有召集股东会之权。
三、股东会之召集时间
(一)股东常会的召集时间
内地《
公司法》第
10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没有规定一年中何时召开的具体时间。台湾地区《
公司法》第
170条规定,股东常会,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应于每会计年度终结了六个月内召开[26]。故如仅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发出召集股东会之通知,而将股东会之实际开会日期,订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六个月之后,即属违法[27]。但有正当事由经报请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故台湾地区《
公司法》具体规定股东会召集的期限,较有益于保障股东之权利。
违反股东常会的召集时间,其效果如何?内地《
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故公司实务上运作,能拖就拖,能赖就赖,以致股东权益常遭受到忽视与损害。而台湾地区《
公司法》第
170条第3项规定:「代表公司之董事违反召开期限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有此惩罚性条款较能制衡代表公司之董事的滥权。
(二)股东临时会的召集时间
内地《
公司法》第
104条规定,有法定列举情形之一发生时,则应当在二个月内召集股东临时会。即一、如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台湾地区《
公司法》第
170条第1项第2款仅规定:「股东临时会,于必要时召集之。」其「必要时」之法定事由散布在各个条文,例如公司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台湾地区《
公司法》第
201条),公司亏损达实收资本二分之一时(台湾地区《
公司法》第
211条第1项);监察人除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外,得为公司利益,于必要时,召集股东会(台湾地区《
公司法》第
220条)等等。故「必要时」,是指多久时间内召集,却未如内地《
公司法》明文规定二个月内,此处似乎是台湾地区《
公司法》的立法漏洞!例如台湾地区旧《
公司法》第
201条规定:「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应即召集股东临时会补选之。」条文内容中的「应即」,就是语意未明,因未设定一定期限,致以往公司故意拖延时日迟迟未补选,现行台湾地区《
公司法》即将「应即」修正为「应于三十日内」[28]召开股东临时会补选之。但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会「应于六十日内」召开股东临时会补选之[29]。美中不足,其它条文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必要时」的具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