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执法规范考试,最终能PK掉多少老兄?

  疑问三:在“广东稿”中,记者采访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时,这那位负责人介绍说“如果此项考试考核不合格或者在考试中严重作弊,要补训补考”。表面上来看,让那些不合格者或者严重作弊者“补训补考”,似乎是很严厉的考试,但要害在于何为“严重作弊”?“江西稿”中那个“交头接耳”的老兄算不算“严重作弊”?真正到补训补考的到头来会有多少人呢?说穿了,这还是一个考试信任度的问题,这位“有关负责人”上演了一台不折不扣的耍猴蹩脚戏!表面上想给我们这些“猴”这样一个信号:“我们的考试很严的,作弊会处理的,还有可能补训补考呢”。其实呢,掌握了“严重作弊”的解释权之后,牙齿和舌头一商量,两个嘴唇再一碰,说你“严重作弊”你就是“严重作弊”,随心所欲的多,照章办事的少。
  疑问四:在“广东稿”中,记者采访的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还说如果“补训补考不合格者,将通过法定程序免去法律职务,调离工作岗位”。蹊跷死了,我国有哪一部法律、法规规定考试不合格就把人家的法律职务给免掉的?我不厌其烦地检索了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均查找失败。《检察官法》第2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可见,只有当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时才有可能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而“考试不合格”并非等于“考核不称职”,假如真以一场考试不过关为理由“依法免除法律职务”,则会构成违法行为。看来,广州检察院的这位“相关负责人”老兄要么是一个纯外行,要么就是纯又把记者和读者当猴耍了。
  带着这四个疑问,我脱掉破鞋和臭袜子,双脚搭在电脑桌上,抱拢了双臂,呆呆地凝视着天花板,作起了沉思状。这年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之举措,我无论如何也不会反对,然而,是否规范执法、是否公正执法何以能通过一场考试就可以检验得了?并且报道还称“这次考试考核是中央政法委专项整改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天哪,天哪,我的天哪,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吗?衡量执法规范不规范、执法公正不公正,应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去检验,而不是靠一两场作秀味道十足的花架子考试说了算的!一个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的检察官完全可以在考试中拿到满分,但离开考场进入执法实践中,又完全可以继续演绎不规范和不公正。道理很简单,因为吹得天花乱坠、写得妙笔生辉但做得烂七八糟、干得乌烟瘴气的人,在这个社会并不稀罕,甚至一抓一大把,两抓两大把,确实大有人在,包括我们的司法机关,里面也有一些老兄对此驾轻就熟,玩世不恭得很。更让人不得其解的是:既然是执法规范考试,那么,检察官考生们起码应懂得遵守考试规范,但我却在法律界权威报纸的头版看到了一张暴露了“交头接耳”的考场报道图片,这又不能不让我对诸如此类的“考试”、“考核”更加疑窦丛生。
  然而,果真通过考试,来点“真枪实弹”,确实把那些真正考试不合格的庸检察官、昏检察官淘汰出局,也算是发挥了考试这一测量标尺的一点功能,可是,考试结束,最终又有多少检察官被“免法律职务”、“调离工作岗位”呢?我们可不希望看到届时“免职”或“调离”一两个检察官做做样子来应付诸位社会良民。既然真会如此,那么这一两位倒霉的检察官到底是确因考试不及格还是因为平时积累下来的怨恨而遭到的报复呢?还是完全出于“耍猴”而做出来的“技术处理”或“策略安排”呢?显然,这又是一个让人多虑的东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