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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现代化的三个层面----从法律西化概念谈起

  如果人们跳出这些具体的、看似不易说明的现象,从历史角度把握这些现象背后的总体特征,就可以把法律西方化看作是自近代历史以来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向非西方社会的单方向传播过程。也许有的学者更愿意用“法律的国际化”等概念来表达某种类似的含义,这对于某些时期的情况可能也显恰当,本人并无意见。但是,在使用“法律国际化”之类的概念时,我唯恐人们被“国际化”之类的字眼所迷惑,陶醉在一种关于国际社会的理想主义梦想中,忘记了“国际化”背后的国际经济政治格局和渗透其中的国家利益问题。如果我们愿望采用“法律国际化”一类的提法,就应该对“法律国际化”的表述作一种更深层的追问,什么是法律的国际化?法律国际化由何而来?谁在领导法律的国际化?有多少是国际平等秩序中的法律国际化?有多少是不平等秩序中的法律国际化?哪个成分更多些?哪种成分是现实国际生活中主流?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化的趋势中处于何种地位?在如此一连串的追问下,人们就会发现,他们不得不重新面对的仍然是西方法律文化向非西方世界的单方向传播问题,即所谓的“法律西方化”问题。
  也许还有人认为,法律现代化概念能够替代原有法律西化概念的有益作用,同时能够避免它的负面作用。从表面上看确实是如此,但这仅止于问题的表面。因为,法律现代化概念仍是需要被说明的,其中有一些更深入的问题,比如现代化中的现代性因素从何而来,现代性因素是如何进入中国历史之中的等等,当前中国法律变革的方向是参照何者而确定?――是仅仅基于对历史的反思,我们就能够找到法律变革的方向,还是要参照中国外部的情况改革中国法律?这些问题都共同指向法律现代性因素的某种世界性的历史源头,即先步入现代化行列的西方国家。所以,法律现代化概念虽然是有用的,是可以用来描绘中国法律变迁方向的,但它需要法律西方化的概念作为其内在的要素。 
  自16世纪以来,欧洲人在数个世纪的时间里逐步建立起了一个空前强大的、全球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技术和科学体系的综合体,到了19世纪70年代,形成了一个以欧洲为中心且向外辐射扩张的新的世界格局。此后,全世界其它地区的民族都在这个文明中心的影响下经历了一场“近代化”和“西方化”的过程,或是如马克思所说的,经历了一场“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东方从属于西方”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早期标志是欧洲近代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引进,以工厂制度为代表的经济体制的建立,近现代教育体系的形成。作为这一过程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非西方国家的法律西方化,包括以部门法分立为特征的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院体制的形成,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观念的变化,等等。可以说,不同程度的法律西方化(包括法律殖民化和被迫实行的以法律西方化为主题的法律改革)是各非西方国家法律近代化的开端,也是这些国家后来法律现代化的基础。同时,法律西方化不仅仅是第三世界国家在近代殖民统治时代存在的现象,在民族独立以后的法律相对自主发展阶段,人们依然可以看到法律西方化现象在各第三世界国家不同程度地得到某种延续,在目前正在展开的全球化进程中,法律西方化现象不仅仅是以往西方法律影响的延续问题,而且表现为如何与西方主导型的国际规则体制的“二次接轨”问题。
  法律西方化的传播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强制性的法律西化,如同殖民地时代那样,也可以是被迫性地吸纳西方法律制度,如同近代日本、中国的的法律改革,还可以表现为在当今世界上普遍流行的用所谓采取“国际通行”规则的方式改造本国法。法律西方化不一定意味着“全盘西方”,但在现实历史中,“全盘西方”确实是法律西方化的一种情况,当然,在某些国家比如中国,人们普遍认为法律“全盘西化”并不是一种理想的结果。法律西方化不意味非西方国家要全然失去本国法律的传统或特色,但其中必定会有一些法律传统要发生流失或改变。法律西方化不意味着非西方国家必然要接受许多不适合本国实际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但其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引进来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暂时不合适或根本不适合接受国的实际。法律西方化也不意味着非西方国家的法律会与西方国家的法律完全一样,但在部分法律制度中将会出现与西方社会法律基本一致的变化,并且这是非西方社会自近代以来法律变迁的主导方向。
  许多中国法学家都会主张,中国的法律现代化不应该完全等同于西方化,而应该是适宜本土的东西,应该创造出一种有别区于西方国家的法律现代化的中国模式。这种态度和立场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这种民族主义情感因素的支配下,人们经常看到法学家们不愿意承认法律西方化现象的存在,看到法学家们急切地把作为目标性的法律现代化的中国模式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东西加以论证,以此作为对法律西方化的抗争。其实,无论是中国,还是其它第三世界国家,西方法律的历史和现实的巨大影响,都是无可回避的现实。这是一种错综复杂的、需要冷静分析的客观事实。自20世纪中叶中国人民取得民族独立之后,完全意义上的“法律西方化”运动虽然已经不存在了,但西方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理分析模式依然对中国社会,对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运动起着非常巨大的影响。就中国的法学家(包括那些热情热呼唤法治的中国模式和反对“法律西方化”的法学家们)自身来说,他们所论证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现代化的价值、目标、体制特征与他们从书本上学习来的西方国家的法律又有多少实质性的差别呢?他们关于法律现代化的思维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很接近“西化”标准了。尤其是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重新启动法律现代化运动以来,西方法律的制度因素与文化价值观念正在全方位地渗透到从学校到课堂再到教科书再到法制建设领域的各个方面。西方法律因素的这种全方位浸入,更以中国经济、文化和社会体制的全方位借鉴西方经验、全方位“与国际接轨”和决心挤身于国际社会的法律努力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支持背景,成为中国推进现行法律制度改革与社会变革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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