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我国,由于规范化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国家的日常监控水平很低。从表面上看,我国己经实现了国家机构的职能分化、科层化和社会的组织化(如机关、学校、工厂、医院等),但是在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内部,规范性程序问题常常被有意识地加以拒绝或被无意地忽视;规则在表面上的“神圣不可逾越”,但问题实际上常常是通过“幕后”私人方式如“个别谈话”、“业余谈心”来解决。这就必然使许多事情得不到有效治理。[3]比如,虽然我国的户籍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公安机关也对户籍制度、身份证制度进行了具有一定力度的改革;改革开放后,随着人口的大流动,公安机关出台多项政策,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但是,由于前述原因的存在,从实际情况看,公安机关对人员的控制能力极不理想,对常住人口的信息掌握不全面、不及时;对流动人口重收费轻管理,使得流动人口在多数时候处在公安机关的治理场所之外。正是由于社会治理能力的低下,所以在刑事诉讼领域无法有效地建立客观证据的生成机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只好主要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取证手段便大行其道;由于无法有效控制人员,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惟一的办法便是将犯罪嫌疑人羁押起来。
三、社区警务控制——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
社区警务控制的含义是:社区民警在全体社区居民的配合下,通过对社区的时、空、人实施严密的规范化管理,从而实现对整个社区的治理的一种警务机制。社区警务控制是社区警务的重要内容。
(一)社区警务控制是对社区的时、空、人实施严密的规范化管理
如前文所述,我国社会未能实现有效的治理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未能对社会实施严密的规范化管理。从社区警务控制的角度看,一是未对社区的时空管理作出严格的规范化要求,违法犯罪分子进出社区如入无人之境;二是警方对社区人口管理的规范化、严密化程度严重不足,无法充分及时掌握社区居民的全面信息,从刑事司法的角度观之,即是客观证据的生成机制难以形成,警方对社区人口难以实现有效的控制。
因此,建立新型的社区警务控制机制,就必须对社区的时、空、人实施严密的规范化管理。
1、对社区时、空的规范化管理
目前我国的社区警务实践中,也有对社区时空进行的管理。如一些社区单位在单位的出入口及重点部位安装电子监控等技防设备,每天安排专人值班巡逻等;在居民小区,通常都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而物业管理公司通常又会雇用保安人员负责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有的居民小区虽未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但也有居民们自发组织的群防小组在夜间对小区周边开展巡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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