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警务控制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曹文安
【摘要】摘 要:社区警务控制是对社区的时、空、人实施严密的规范化管理的一种警务机制。它能较好地形成客观证据的生成机制,增强警方对人口的控制能力,从而避免公安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为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和普遍实施审前羁押等侵犯人权的行为。社区警务控制的关键是严密的规范化,其实施不能依靠强制,必须得到社区绝大多数成员的配合。
【关键词】社区警务;警务控制;刑事司法;人权保障
【全文】
社区警务控制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曹文安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福建 福州 350007)
一、问题的提出——刑事司法实践中自由与秩序的平衡要求
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均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一对矛盾体,侧重一方面则必然削弱另一方面。因此,世界各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都根据本国的国情,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力求取得自由与秩序的最佳平衡。我国也不例外。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经济主体单一,社会关系简单,国家和政府对社会实行严密监控。当时人们的法律观念是以国家为本位,国家利益至上。在刑事司法领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的法律和刑事司法机关均以打击、惩罚犯罪为要务,对人权的保障则甚少顾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实施及进一步深化,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法律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权意识得到空前强化。国家和公众对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保障人权的要求和呼声也越来越高。
但是,虽然我们生活在现代,虽然我们与国际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我国政府却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现代政府,特别是我国政府对社会治理能力的低下,使得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极弱。其消极方面反映在刑事诉讼中,就是客观证据的生成机制难以形成,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无法实施羁押之外的有效控制。为了惩罚犯罪,为了维护基本的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只得主要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一主观证据。而为了能获得口供这一重要证据,公安机关最佳的选择就是限制被讯问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公安机关对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也是予以羁押了事。因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是原则,保释在外反而是个例外。这与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审前羁押是例外,保释在外是原则的制度正好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