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学需要专业化
贺卫方
【全文】
薛先生:
算起来,由硕士生招生引起的讨论,我们之间已经进行了三四个回合了吧。对于这样的讨论,我也觉得兴味盎然,因为一些前期没有预想到的问题会随着讨论而展现出来,与此同时,这也是一个双向受益的过程:我们会检讨自己的观点,反思相关主张的合理性,从而深化对于问题的认识。所以,对于你“挑起”这场争论,我是心存感激的。
当然,从这一次你的回应中,我也领教了你的嘴上不饶人。例如承认过去关于美国法学硕士的定性是一个事实错误,本来我要期望你会表达点歉疚之意,但是没想到的是,你马上枪口一转,就把责任推倒了我的身上,说是因为你轻信“专家”,“一不小心,也会跟着专家掉进陷阱”,轻轻的一句话,就把自己写作前不做“家庭作业”失误的责任推了个干干净净。这样的论辩技巧真可谓是不服不行啊。
允许我先略微谈一下为什么你的失误不应当推倒我头上,然后进入这一次我想跟你讨论的正题,即对为什么法学应当专业化做些分析。
你说我用同一个例证来做相反的两个观点的依据,其实,你仔细看一下我过去的文字,就会发现,其中并不存在你说的矛盾。关键在于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第一个层次涉及到中美两种法学硕士之差异。在入学资格没有多少分别的前提下,一个三年制的学位跟一个一年制的学位,含金量当然是有所不同了。古人说“名为实之宾”,如果循名责实,我们的法学硕士——也包括后本科的法律硕士——是相当于美国的法律博士的。第二个问题,针对你现在已承认失误,但此前却言之凿凿的观点(在美国,没有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人都可以读法学硕士),我批评的是你的事实错误,因为绝大多数硕士生在入学前都具有法律教育的背景。可是,入学资格上的专业标准并不意味着那个一年制的硕士文凭也能够水涨船高,跟着升值。这哪里是用一个例子证明两个相反的观点呢?
现在让我回到你所说的我“一直在逃避”的问题,如何看待法科研究生入学的背景,以及怎样评价法学和法律的专业化。首先,你以美国法学院招收法律博士根本不考法学专业知识为例,证明你的“法学无学论”具有正当性。姑且不论把美国作为标准本身是否太过单薄,即便可以作为依据,也不足以说明我们也应当如此。因为两国之间法律教育的结构和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不一样的。不知道为什么,你明明知道美国压根儿就没有法律专业本科生,却又以那里的法学院不招法学本科生为理由证明“法学无学”。在不存在法学本科生的情况下,法学院只能招收本科不是学法律的毕业生,这是惟一的选择。你让它招法律本科生,不是民谚所谓“跟姑子要孩子”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