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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虽然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是为实施《纽约公约》而制定的,但该法与《纽约公约》的规定有一定的出入。首先,《纽约公约》中第二条是有关仲裁协议执行的条款,而该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其次,该法有关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同《纽约公约》的规定在措辞上稍有不同。 例如,该法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根据当事人所选定适用的法律或裁决作出地国的法律”是无效的,就可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而《纽约公约》的规定是“根据当事人所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时,根据裁决作出地国的法律”,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才能对裁决提出异议;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还规定,如果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仲裁地国法律不符”,那么,外国仲裁裁决也不能在南非得到执行。而《纽约公约》的规定却是“如果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协议不符,或当事人间无此种协议时,与仲裁地国法律不符”,也可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可以看出,二者的措辞虽稍有不同,但意义却相差甚远。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决法》看来提供了两种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适当性进行抗辩的可能根据,而不是《纽约公约》中规定的一种根据。 很明显,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施加了更严格的条件,这与国际上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采取更宽松的环境的发展趋势是不一致的。
  在南非,如果外国仲裁裁决处理了离婚、刑事案件、公司清算、有关人的地位等事项,或该裁决与前述南非《商业保护法》的规定相抵触,则该裁决不能在南非得到执行。南非《商业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不经过南非经济事务部长的许可,任何与采矿、生产、进口、出口、冶炼、使用或销售等行为或交易有关的外国判决、命令、指令、仲裁裁决及请求书不得在南非执行,而不问该交易或行为是在南非国内还是国外,产品是输出还是输入南非。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南非的商业贸易,但由于该法的商业贸易范围保护过宽,它影响到几乎所有的外国法院判决在南非的承认和执行,严重损害了外国当事人的利益。1995年8月,南非法院首次对该法进行了解释。 南非法院指出,《商业保护法》不适用于因合同或侵权行为引起的有关金钱的诉讼请求。后来南非法院又进一步指出,《商业保护法》中禁止执行产生于该法所涉及的行为或交易的惩罚性判决的规定仅适用于可以被广义地认为是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请求。《商业保护法》的规定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不过在实践中南非工商部长很少拒绝对外国判决的执行给予许可。
  如果外国仲裁裁决不具有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中所规定的应予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那么,该外国仲裁裁决就可在南非得到执行。《纽约公约》第三条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应依照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在南非,外国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南非法院申请登记该裁决,裁决一旦获准登记,该裁决便具有被执行的强制力和法律效力,如同南非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样。另外,根据南非普通法,裁决当事人适可通过在南非法院提起普通债务诉讼的方式使该裁决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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