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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纽约公约》是目前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方面影响最广泛的公约,全世界共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该公约被描述为“在仲裁领域最为成功的国际文件”,“是整个商法历史中最为有效的国际立法的事例”, “是国际商事仲裁大厦中的灰泥”。 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之外的另一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或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不认为该裁决是其内国裁决的裁决。《纽约公约》以排除方式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即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被请求与执行裁决的国家主管机关可以依据仲裁裁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仲裁协议无效、仲裁违反了正当程序、仲裁员超越权限、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也可以主动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事项不能以仲裁方式处理、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违反该国的公共政策。此外,《纽约公约》还规定,一国在参加该公约可以作出“互惠”和“商事”保留声明。所谓“互惠”保留声明是指仅承认和执行在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商事”保留声明是指仅承认和执行因属于契约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南非在加入《纽约公约》时来作出任何保留声明,这就意味着外国仲裁裁决无论是否在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也无论该裁决是否属于契约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争议,均可以在南非得到承认和执行。
  《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规定,外国仲裁裁决是指:“1,在南非共和国之外作出的;2,其执行根据1965年的《仲裁法》是不被允许的,但不与本法的规定相冲突。”这就表明所有在南非之外作出的仲裁裁决均是外国仲裁裁决,其承认和执行受本法的调整。而所有在南非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无论它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均是南非的内国仲裁裁决,其承认和执行要受1965年《仲裁法》的调整。该定义遭致南非广大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根据该定义,“无国籍裁决”(Stateless awards)或“漂浮裁决”(floating awowds)可能在南非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而《纽约公约》并不适用于“无国籍裁决”或“漂浮裁决”,因为《纽约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明确界定为“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出的裁决”。 因此,他们建议将定义中的第1项修改为:“‘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南非以外的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出的裁决。”此外,他们认为该定义中的第2项规定是多余的,应该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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