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兰士瓦省分庭指出,卖方没有对裁决提出上诉,而根据国际草籽贸易联合会的规则,这是被允许的。没有提出上诉就表明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提出仲裁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被告提出可以针对外国判决提出的抗辩,如缺乏自然公正、裁决是通过欺诈取得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违反南非的公共政策等,南非法院就会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任何抗辩。因此,塔兰士瓦省分庭指出,该裁决可以在南非得到执行。
在该案中,外国仲裁裁决是通过提起普通债务诉讼的方式在南非法院得到执行的,视外国仲裁裁决或判决为合同之债,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常采用的一种做法。从19世纪中期开始,债务学说在英美等国家逐渐成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理论依据,该学说认为,当具有合法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已判决一方当事人应当支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后,支付该笔款项就成为一种法律上的债务。该债务可以通过提起债务之诉讼,在法院地国强制执行。这种债务学说一直支配着英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制度。南非法深受英国法普通法的影响,直到现在仍保留着这条普通法原则。
南非学者弗西斯(C F Forsyth)教授认为,请求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也可以使用南非法院执行外国金钱判决中所使用的临时裁决程序。 到目前为止,南非法院执行外国金钱判决的最常用的方法是由判决债权人提起临时裁决诉讼(provisional sentence action)。这种程序比普通的诉讼程序快捷并且花费更少。在南非,临时裁决程序主要被用来执行流通文书(liquid document)。流通文书是指债务人承认自己在其中的签名或经合法指定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虽然没有签名但根据法律他被认为已承认自己负有一定债务的文书。 从这种意义上讲,外国法院作出的终局的金钱判决也是一种流通文书。判决债权人向南非法院提出申请后,南非法院就会向被告签发一个临时裁决传票,传票中载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有终局的判决以及被告没有支付判决债务,并且传票中还附有一份外国判决的副本。被告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抗辩,原告可以进行答辩。如果被告的抗辩不成功,南非法院就会作出一份临时裁决要求他支付判决中的金钱。如果被告没有支付,该临时裁决就可成为法院对被告的财产签发执行令的合法理由。如果被告抗辩成功,南非法院就不会作出临时裁决,而会要求原告提起普通诉讼。
二、 南非成文法中有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
南非1965年制定的《
仲裁法》仅适用于在南非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论它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该法没有有关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为此,南非在1976年加入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随后在1977年制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以实施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