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朱伟东
【关键词】南非法院 外国仲裁裁决 承认和执行
【全文】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快捷方式,日益受到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青睐。由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那么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甲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到乙国进行承认和执行。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各国法院一般会根据本国法律或本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南非,法院既可根据南非普通法,也可根据南非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承认和执行。
一、 南非普通法中有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南非过去的许多案例表明,在南非国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能在南非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不过,自Benidai Trading Co. Ltd v. Gouws & Gouws (Pty) Ltd一案 以来,情况已有所改变。在该案中,南非法院执行了一项在伦敦作出的仲裁裁决。
该案的案情是这样的:一家日本公司通过美国和加拿大的经纪人和一家南非公司签订了一项购买草籽的合同。这批草籽将从南非运往日本,并在日本用美元支付货款。合同有一项条款规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伦敦的国际草籽贸易联合会(International Seed Trade Federation, 简称FIS)根据该联合会的规则进行仲裁。由于南非的公司没能提供草籽,日本公司在伦敦申请国际草籽贸易联合会对此进行仲裁。仲裁员作出裁决,由南非公司赔偿日本公司一笔金钱。日本公司随后请求南非法院执行该裁决。
南非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的协议是否约定仲裁裁决将在南非执行。被告辩称说,协议中没有此项规定,仲裁裁决只能在仲裁地英国的法院进行执行。原告应首先在英国法院就该裁决获得一个法院的裁决,然后才可以在南非或日本请求法院执行英国法院的判决;另一个问题是,外国仲裁裁决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可成为原告在南非法院提起诉讼的诉因。如果当事人的协议没有默示规定在南非(卖方的营业地)执行仲裁裁决或因其他原因该裁决不能执行,南非法院就必须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该案的南非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裁决在南非执行。它的理由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条款表明他们意图接受英国法院的管辖,并且适用英国的法律,英国法院会执行他们的仲裁裁决。因此,该裁决不能在南非得到执行。原告向南非最高法院塔兰士瓦省分庭提起上诉。塔兰士瓦省分庭拒绝了一审法院的理由及结论。它指出,当事人约定在伦敦仲裁并不表明他们接受英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表明他们选择英国法律作为协议的自体法。当事人之所以经常选择伦敦作为仲裁地,是出于对便利、伦敦是重要的商业中心及伦敦的仲裁员的专业技能的考虑,并不必然是出于对英国法律的信任。塔兰士瓦省分庭指出,本案中的交易与英国并没有真实的联系,只不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伦敦仲裁。国际草籽贸易联合会有自己的程序规则,所以,在任何情况下,英国的程序法只能得到有限的适用。国际草籽贸易联合会的规则并不要求仲裁裁决在仲裁地国执行。当事人的意图一定是该合同是可以执行的。对于该案,唯一适当的方法是,买方应到对卖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承认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