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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责任”若干基本概念质疑


义上说,专业责任包括专业人士依据民事、刑事以及行业自律规则所承担的责任。“注意义务”作为其过错的判断标准也适用于所有这些责任形式的认定过程。但是,由于刑事责任通常是在责任人故意引起伤害或损害的情形下发生的,有悖于专业人士依赖技艺安身立命的宗旨,因此,专业人士因执业活动故意伤害他人而引起刑事责任的情形并不多见。另一方面,行业自律下的责任只是在行业组织内部追究,不属于严格的法律责任的范畴。因此,民事责任,即由于专业人士在执业过程中因未能恰当地履行其职责,对由此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进行赔偿的责任,事实上成为专业人士责任的主要内容。例如,澳大利亚《专业标准法》(Professional Standards Act)第4条对“职业责任”(occupationalliability)的界定,就完全是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的。

能见善久,注1书,第504-507页。

同上注,第506-507页。

RupertM.Jackson & John L.Powell,Professionalnegligence ; 4thedition, London : Sweet & Maxwell,1996,at .

这些要求直接反映在一些专业团体的职业守则中,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参见谢荣著,《市场经济中的民间审计责任》,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1版,第151页。

通法认定某个加害行为构成“过失侵权”,需要满足三个要件:(1)加害人对受害人负注意义务(duty of care);(2)加害人的行为或者陈述违背了其所负之注意义务;(3)受害人因此而遭受了损害。同注15书,第页

参见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52条评论b。

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454-456页。

同注15书,第6页。

同上注。

In re Londonand General Bank (No. 2), 673,2 Ch。


John L. Powell, Foreword of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and InsuranceLaw, an Industry Report, prep. by Neil F. Jones & Co. and edited by JeffreyC. Brown, London:Lloyd’s of London Press Ltd, 1991.

同上注。

对此,可参见日本学者下森定所著“论专家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与证明”,同注1书。

同注23。

同注15书,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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