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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责任”若干基本概念质疑

【注释】 
如能见善久著“论专家的民事责任——其理论架构的建议”,浦川道太郎著“德国的专家责任”,下森定著“论专家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与证明”。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 1996年7月第1版。

于笔者掌握的资料有限,不能说这一文献就是国内对“专家责任”一词的最早使用,但它无疑是影响最大的。注3中提到的文献都引注了该文献。

新宝所著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第2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将“专家责任”作为单独一章,讨论了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侵权责任。屈芥民著《专家民事责任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李挺伟的“论会计师的专家民事责任”(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00年第3期),均采“专家责任”的提法。

N. Goldenthal, Expert System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转引自屈芥民,前注书,第3页。

International Encyclophdia of Comparative Law(1973), Chapter 6, 6-3.

这部名为《ProfessionalStandard Act》的法案有一个冗长的副标题:《一个致力于对专业组织的成员在特定情形下的责任进行限制,同时促进专业服务标准的提高的法案》,它明白无误地传达该法案的宗旨,那就是旨在对专业人士的民事责任进行合理的限制,同时保护专业人士所服务的公众的利益。

趣的是,法官们在讨论一种谋生方式是否构成税法上的“职业”时,承认这并非其所长,而且“职业”是一个变化中的现象,因此试图对“职业”一词作具体定义是非常危险的。参见Du Parcq 法官在Carr v. Inland Revenue Commissioner中的判决意见,2 All E.R.163。

关于职业化演变的经典研究,参见Andrew Abbott, The System of Professions, An Essay on the Divisionof Expert Labor,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

本学者浦川道太郎先生总结德国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得出自由职业的几个特质:1、自由职业,作为职务,乃是基于自己的责任和经济上的独立性向相对人提供专家的精神创造成果;2、要求有作为完成职务的前提的资格、创造能力以及获得该资格和能力的学历;3、基于同相对人间的特别的信赖关系以完成职务;4、职务活动有利他性(排除营利性);5、国家承认职务从事者团体的自律性,由团体规定职务行为的规准,并对违反行为予以。同注1书,第534-535页。

同上注,第535页注3。

务院2002年4月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3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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