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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责任”若干基本概念质疑

  理论框架通常意味着对有共同性的一类问题确立一个统一的解决方案模型,从而为实践提供指导。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建立理论框架也是提升一项研究的学术地位的重要步骤。
  
  1、 “专家责任理论框架”的意义与局限
  
  尽管司法实践并不在乎是否存在一个独立的专业人士责任类别,学者们仍然倾向于建立一个专业人士责任的分析框架。日本学者的文集是一个例子。《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的作者也认为:对专业责任问题进行综合性的讨论,有助于发现各类专业人士面临的共同问题,并可以比较各个专业领域所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从中获得启发。总的来说,可以从这个视角确定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如何适用于专业人士的执业活动,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如何。
  笔者也承认,专业人士法律责任理论框架确实对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在合同法领域,专业人士与委托人之间主要以专业事项裁量为标的合同,是对传统民法关于提供劳务的合同的规则的有益补充。在侵权法领域,上个世纪以来侵权法的革命、特别是以提供不实信息为表征的言辞侵权规则的变革,大多是以专业人士的执业过失案件为依托而展开的。
  然而,我们恐怕也不能夸大专业人士责任理论框架的意义。 “专业过失”一词不过是对各种专业责任的一种学理上的高度概括。实践中,不同专业或行业专业人士的过失行为或不当执业行为各有特点。同时,不同职业领域所受到的不同方式或不同程度的监管,可能进一步削弱了某种统一的民事责任框架所具有的解释力。近年来,在英美国家出现了专门以执业过失诉讼为主业的律师或律师行,然而,一个律师可以声称他是医疗事故领域的专家,但通常不可能声称他同时也精通建筑师过失责任问题。英国著名过失法专家、前述《专业过失》一书的作者之一鲍威尔教授指出,尽管针对专业人士执业过失的诉讼在迅速增加,研究也在深入,“并不能说专业过失就构成了独立的专业领域,更不能说它已经是一个自主、自洽的学科。”
  因此,《专业过失》一书提醒读者,在专业人士对第三人的责任的问题上,并不存在概括性、适用于所有专业人士的规则。相反,普通法提供了许多只口袋(pockets of law)来装适用于不同领域中专业人士法律责任的规则。 笔者以为,这一警告恐怕并不局限于普通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同样存在专业领域活动方式的特殊性。因此,对于一个具体职业领域中的法律责任而言,“专家责任”这一个标签并不能提供多少有益的帮助。
  
  2、一个可能是被理论框架误导的例子
  
  这里以国内学者对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第三人的责任的研究为例。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学者习惯于将德国法作为大陆法系之代表。日本学者所介绍的德国专家责任的一些新发展,特别是德国契约法之突破,也为我国学者所接受,并作为专家责任之一般法理应用于会计师法律责任领域。 由于资料的局限,笔者无法判断德国契约法的发展是否构建了专家责任的一般法理。即便如此,不同职业活动方式之间以及社会角色之间都存在显著差异,可能会修正、甚至改变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就会计师执业活动而言,德国民法并不是会计师因执业过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德国也不能代表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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