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专业人士与专家的区别
尽管“专业人士”与“专家”之间在词源上有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并不等同,如“professional”与“expert”之区别一样。
专业人士或职业化(profession)是一个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社会现象。孔子曾说过:“君子不器。”要当君子,就不能沉湎于一项具体的技艺,而要以天下为己任。但是,现代社会却是“君子必器”。当今文明社会正是在分工逐渐细化和深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职业是每个人安身立命之所。职业化现象最早为税法所关注。世界上第一个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英国对个人“从贸易(trade)、职业(profession)等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征税,课税方法与对“雇佣”所得的课税方法不同,需要法官对“职业”进行界定。这就使得职业问题进入司法的视野。19世纪中,伴随着经济活动的迅速发展,西方国家出现了职业化浪潮,在传统的牧师、大律师和医生之外催生了更多的专业人士,如会计师,机电工程师,建筑师等,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社会阶层。
由于社会分工,一个职业的特定知识可能无法通过普通教育而传授,因此相对于这个职业外的人而言,每一个业内人士都可以声称对其职业范围内的问题有权威的解释。但是,这仅仅使他们成为内行,而并不能都自诩为专家。“专家”对一个领域内知识的权威性,应当是为行业内所公认的。因此,从事某一特定职业的人都是“专业人士”,但并不可能都是“专家”。另一方面,也并非所有的“专家”都可以称为“专业人士”。专业人士这一社会阶层的具体构成在20世纪中有一些变化,但是,其职业化的色彩并没有改变。因此,一个对某一领域有精深研究的专家如果不以该领域中的职业为依托,通常也并不成为专业人士。
我国学者所使用的“专家责任”一词源于日本,但日本学者也承认他们所谓的“专家”,相当于德语中的自由职业从事者,其中包括:医业从事者(如医师、药剂师),法律、经济职务从事者(如律师、公证人、公认会计师、税理师等),建筑、科技职务从事者(如建筑师、顾问技师、鉴定人等)等等。从德国司法实践看,专家责任还应加上“不具有自由职业要素,却具有与自由职业从事者同样的专门知识的职业的从事者的责任”。 这也说明,日本学者也并不否认专家责任其实就是专业人士的法律责任。
3、区别“专家责任”与“专业人士的责任”的法律意义
强调“专家责任”与“专业人士的责任”的区别,并非仅仅着眼于“专家”与“专业人士”这两个概念的文义不同,也不是为了方便学者们在讨论专业人士法律责任问题时可以直接切入主题,更主要的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逻辑清晰。
第一,“专家”一词在司法实践上已经形成特定的用途,如前面提到的诉讼中的专家证言。专家作证的行为如果存在过失或故意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这就产生“专家责任”的问题。当然,这个意义上的专家责任似乎还没有进入法学研究的视野,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这一命题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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