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公司规模标准是各国公司法中均采用的标准。不过,这一标准也存在依赖资产规模、营业额、雇员等数量指标,容易为公司规避的问题。有鉴于此,在我国《
公司法》修改过程中,一些专业人士创造性地提出了非定额纳税标准以及负有债务标准,即:如果公司为非定额纳税人,或者对外负有债务,则不论其规模大小,均必须接受审计。其理由是:(1)非定额纳税人就有纳税申报问题,审计有助于减少逃税的可能性;(2)公司有对外负债就意味着有保护外部债权人利益的需要。而且这两种标准都属于定性标准,不容易受到操纵。
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关于非定额纳税人标准,第一,税务审计与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各有侧重,不宜单纯为了税务审计之目的确定
公司法下的审计范围;第二,在相当程度上,非定额纳税人标准与公司规模标准是相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必然都是非定额纳税人;第三,即便有些非定额纳税人落到法定审计范围之外,税务机关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对它们进行专项审计。至于负有债务标准,它实际上是“社会公众性”标准的一种具体情形,与公司规模之间也有相当的重叠。即便债务人属于豁免审计的小公司,债权人也可以在缔结债权债务关系前,要求债务人必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即采取合约审计的安排。对此本文前已论述。从国外立法例看,各国公司法中没有采用非定额纳税人标准。负有债务标准仅瑞士法有类似规定,但是该规定是指公司有未偿还的债券,
属于资本市场中发行证券的情形,可以归入公众公司的范畴,自然应当接受审计。它与我们所讨论的负有债务标准有本质不同。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笔者主张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做法,将以下公司纳入强制审计范围:
(1)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通常规模较大,股权分散,经营的好坏对社会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众性。且管理者更易进行欺诈和舞弊,或冒险从事风险奇高的营业活动。一般来说,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股东,抑或是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股份公司都有审计的需求。此外,相对于审计带来的利益,对股份公司的审计成本一般也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2)一定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有大有小。小规模的公司社会公众性并不突出,审计成本相对于收益来说也可能不成比例,不宜强制要求审计。但是,那些大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从社会问责性角度来看与股份公司没有本质区别。关键在于确定一个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模划分标准。可以考虑参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在对我国企业统计分析的基础上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如“在一个会计年度末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个:销售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平均职工数80人以上”。当然,法定审计主要看公司社会公众性的大小,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而颁布的,两者出发点不同,有关的标准恐怕也不能直接照搬。这个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
(3)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