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场所
在经营者非产品侵权的附随义务中,要使经营者承担未履行附随义务的侵权责任,对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的界定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界定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是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合理的界定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呢?从民法理论看,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一般来说,经营者都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那么,在法律上,该场所也是该经营者行使经营权利的场所,“权利所及,那么义务所及”,由此,经营者应对其在法律上可以行使权利的场所承担相应的义务。除了经营者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外,有时候这种场所会随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的扩大或者说是经营权利的延伸而附随义务也随之延伸。比如说:某运输服务企业,在使用汽车为旅客运输过程中,其附随义务也随之延伸止该用于运输的汽车之上,该汽车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为该经营者的“场所”的组成部分。如果该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因未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不过在对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界定的时候,也要结合该经营者的合法经营范围来界定。如果该经营者不具有法律上的某种经营权限,发生损害事故如何操作?比如说,某汽车销售企业,违反其经营范围用销售的汽车用于旅客运输服务,后因未履行运输业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造成旅客的人身损害。应如何认定该经营者的责任?作者认为:在经营者超出其经营范围经营的情况下,因该经营者的经营范围是法定的,是经国家有关机构(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从事某种行业或经营范围在法律上的一种许可,那么,该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范围经营,否则为违法经营,既然是违法经营,那么,在其后的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都应归结为其违法经营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此时,其承担的不再是未履行附随义务的侵权责任了,而是违反法律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划分,对于处理此类案件或许在结果上是一致的,但在处理原则、归责原则上、举证责任的分担上要明显的区别,特别是对经营者的过错程度上的要求有重大差别,因为未履行附随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是“合理注意”且有一定的“限度”,这与违法经营对过错程度的要求有着天壤之别。
3,合理
纵观世界各国有关附随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无一例外的都作了一定的限制。虽然这种限制在文字表述上各有不同,可在不同程度上都体现了对无过错、或过错明显很小的经营者在法律上的保护。我国对此是这样叙述的:“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这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使用了“合理限度”一词来表述经营者履行附随义务的责任限制。一方面,在该“合理限度”内的附随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否则有可能将要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超过“合理限度”的附随义务,经营者未履行,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经营者也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对于“合理”一词的含义,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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