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一种“自发的秩序”,它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即是权利交易中自发形成。国家的职能即在于确定权利交易的规则,并维持权利交易的秩序,而无需、也不应当介入权利交易活动之中,安排整个社会秩序。因此,政府的管理,包括治安管理的目的都在于权利保障。1978年以来,各项改革措施的实行正在逐步造就一个多元化的社会。 利益的多元化、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生活的多元化,以至于法律规则的多元化,我们已生活在一个多元社会之中。而对于一个已经日益多元化的时代来说,保护民众----多元主体之源----的利益应当成为其本。以此观之《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但不尽如人意之处还是较为明显的。如果没有类型的转变,出台的法律不仅不能促进社会转型,保障社会转型,反而可能会成为社会转型的障碍。
当然,法律作为“行动规则”,我们可能更多需要关注的是其具体实施,“歪咀和尚”把经给念歪的事情也是经常发生的。以公民权利保障为本更需要成为每一个警务工作内心的理念。因此,如何将“以民为本”深植于“警心”则是我们进一步的工作。这就需要明确下列理念。
二、明确警察权力来源
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本,那就意味着《
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是一部规范警察权力之法。规范警察权力最为重要的是明确警察权力的来源。
通常认为警察权力来源于国家,是为维护社会秩序而存在。而我认为,警察权力来源于人民,是为了保护民众的权利而存在。这两种观点看似差别不大,实则有着根本区别。因为权力的来源决定着权力行使的目的,权力行使的规则与状态,为谁而行使,对谁负责。表面上看,具体的警察权力确实来源于国家,但这是警察权力的来源,却不是本源,国家权力的来源是公民,没有民众的信任和认同,政府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因此,警察权力的本源是公民。
毫无疑问,中国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许多立法,包括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都可以看作为转型期的社会需求。转型期的中国会有无数的变化,然而,最大或最根本的转变是这样一种观念的转换,即国家权力的来源。中国近现代历史上,中华民族的救亡图存始终是历史的主旋律。建立强大民族国家的诉求遮蔽了国家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没有强大的民族国家,也就没有民众的存在。1949年新政权成立后所建立的高度集权的体制也是基于“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努力。 这种体制强调国家的作用,建立的是全能主义国家,权力在其中大行其道。由此所形成的观念是:没有国家,就没有民众,仿佛是“大河无水小河干”,殊不知,事物的逻辑是:大河是由小河聚集而成,因而是“小河无水大河干”。国家与民众的关系被颠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