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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硕士生说到整合法律教育

  
  不消说,现在的情况真正是今非昔比了,我看到网上一则消息,单人民大学一校2006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规模就将达到2,900人,全国数量恐怕要超过30万了。在校生已达百万之众的硕士生已经令人惊叹硕士教育正在经历“大跃进”。一方面,大学教师紧缺的情况已经不存在了,另一方面,博士招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这种双重挤压必然导致硕士学位的贬值。于是就有了缩短学制、“宽口径”、淡化专业等等举措。
  
  但是,问题在于,所有这些“成就”是在一种相当混乱的状况下出现的,其间不同的教育种类之间根本就没有合理的论证和整合。以法学为例,在有了实务指向的法律硕士之后,我们是否还要如此大规模地扩张法学硕士的招生数量?如果两者之间在培养目标上已经无甚差异,为什么我们还需要这样的叠床架屋、花开两枝?还有,不同院校之间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方面是否应该有所差异?
  
  整体缺乏整合导致了法律教育的混乱局面,长此以往,这种混乱不仅会降低法律教育的品质,而且也将对法律职业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带来持久的创伤。现在,已经到了法律教育者奋力自救的时候了。在我个人看来,至少像北大这样的学校,必须努力保持法学硕士严格的学术标准,使之成为法学博士的基本来源。为达到这样的目的,需要在招生规模、入学考试、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论文标准、答辩要求等各个环节上作合理的制度设计,提高法学硕士的成才率。
  
  至于薛涌先生提到的“美国的大学,很少在本科有什么法学专业”,其实不是很少,是根本没有。因为在美国的教育结构中,法学院是一种职业教育机构(Professional Schools),加之理解法学知识所需要的社会阅历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基础,美国模式是索性让法学变成一个后本科专业,只招收已经具有一个学士学位——不少人已经获得了某个学科博士——的人们来读法学专业,相应的,三年制法学院的毕业文凭称之为J.D.(法律博士)。这种学位的持有者构成了美国法律职业的主体。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法律教育对于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方式影响极大,可以说是法律制度的重要造型因素,一国的法律制度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法律职业者所受教育的平衡。我们观察一些法治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从事法律实务的人们出身背景大抵上是一致的,美国是J.D.,德国、法国以及日本则是法学本科毕业生(当然要经过司法考试以及随后的学徒研修期)。因此,我们这里未来法律人所受教育的项目品类驳杂,学制长短不齐,直接损害了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的统一性,加剧了司法判决的不可预期性。其实,薛先生的指向不应该仅仅局限在硕士生的层面上,我们必须考虑整个法律教育体制的整合问题。如果把硕士学位淡化,变成一年制无导师的“老流氓”,那么就应该考虑接着把本科阶段的法学专业也顺势取消,在后本科阶段设置三年制的法学院,培养实务人才。至于培养学术人才的主要途径,再设置一种招生数量甚少的法律科学博士。不过,这样一来,我们的制度就完全美国化了。美国化当然也不是坏事,现在日本以及韩国也在转向美国模式。但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同时采纳欧陆和美国模式,两边的好处都想兼得,那样的结果反而是在非驴非马中迷失自己。好像钱锺书先生引用的那个宋代习语,“半间不架”,两边的板凳都想坐,最终却掉到地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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