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硕士生说到整合法律教育
贺卫方
【全文】
我发表暂停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公开声明后,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不少评论者各抒己见,提出了或赞成或商榷的各种不同看法。著名评论家、现任教于美国萨福克大学的薛涌先生发表题为“贺卫方若在美国招生”的文章,把美国法学院的硕士学位招生与中国的实践比较,认为美国的硕士没有如此受到关注,而且说硕士生招生考试博而不专“很难说触及了问题的实质”,他称美国法学院录取学生,“大多数根本不是法学专业出身”,因此法学院招收硕士生应当注重宽阔的知识修养(《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7月7日,更晚近的一篇评论,“如果我在法学院当教授”,《东方早报》2005年8月1日)。
薛先生能够在这里介绍美国的做法,给我们以邻壁之光,借鉴之镜,是很值得欣慰的。只是他也许忽略了这两个国家之间在法学硕士乃至整个法律教育模式上的巨大差异,此硕士非彼硕士也。简单地说,我们的法学硕士是一种学术导向的学位,而美国法学院的法学硕士(LL.M.,被学生戏称做“老流氓”的)却是一种实务导向的学位,晚近以来更成为越来越多地面向外国学生的法学学位。导向不同,就很自然地带来学制上的不同:我们的硕士学位要通过三年的修习才能获得(北大从去年开始将法学硕士减为两年),而美国的则只有一年。第三个差别在于是否分专业、设导师,一年制实务导向的学位的确是没有多大必要安排导师,选修几门课,成绩合格,大致上就可以拿到学位了。但是,中国的法学硕士因为是学术导向,导师按专业指导,毕业论文需要显示很大的专业和学术倾向就顺理成章了。
与美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相比,我们的硕士学位“含金量”明显要高些。这种差异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教育结构的原因。1970年代末恢复研究生教育时,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具有很大的学术偏向。按照当时的官方文件,“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的又红又专的高级专门人才。”(《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页630)1978全国录取研究生10,708名,后来连续三年由于生源不足而未完成招生计划,到1982年,才上升至万人有余(同前书,页629)。法学方面,直到199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就设置法律专业硕士(注意:并非法学硕士)提出的意见中还告诉我们,“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只能培养出约300名法学硕士,供需的差距显然巨大。”(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页11)这样的招生规模,跟当时高等院校急需人才的情况相对照,形成了研究生教育理所当然的学术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