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新体制、新形势、新任务、新高度”,同上注书,第22页。
不仅是英国,美国德克萨斯州早在1991年就颁布了第一个《有限责任合伙法》。1996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修改《统一合伙法》,采纳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形式,作为普通合伙的一种变型。如今,有限责任合伙已成为最受专业人士青睐的组织形式。国际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几乎都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形式。关于美国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规则,参见宋永新著《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之第五编——“有限责任合伙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会计职业基本上是股份公司制度的一个伴生物。对于这一历史源流的考察,请参见笔者,“国外会计职业历史发展的法律视角”,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00年第7期。
参见ICAEW,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Finding a Fair Solution ,(London,May 1996), para. 49。
有关上述因素的变化对会计职业影响的描述,可参看笔者,“在合伙与公司间踯躅前行——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演变与企业法律制度的创新”,《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年第2期。关于近30年来美国职业变化的综合描述,可参看,Richard A. Posner,The Problematics of Moral and LegalTheor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特别是第三章,分析了法律职业界以及医学、军人职业界发生变化的社会条件。其中主要的是职业界内部的进一步分工,firm内有形资产投资的增加等。需要说明的是,波斯纳的分析虽然是以美国社会为对象的,但基本可以适用到英国的情形上。
关于储蓄信贷协会危机以及会计师在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可参看JeffreyN.Leibell,“Accountant’s Liability inthe Saving and Loan Crisis: An Argument in Favor of Affirmative Defenses,” 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 1991,p71.
有关针对会计师的诉讼爆炸的一个简要描述,可参见Marc J. Esptein & Albert D. Spalding,The Accountant’s Guide to LegalLiability and Ethics, Homewood, Illinous: Business One Irwin, 1993,pp1-5。
一个代表性的例子是1996年发生在BDO BinderHamlyn会计师行的遭遇。这家英国历史最悠久的会计师行因未发现某公司高估资产价值的舞弊行为,被判决向依赖其审计报告的而收购了该公司的另一家公司赔偿6500万英镑。由于BDO Binder Hamlyn的职业保险金只有3100英镑,因此3400万英镑的缺口就只能由该所的150余位合伙人来共同承担,每位合伙人平均为此付出20万英镑,而这家会计师行中的许多合伙人甚至根本没有听说过引起诉讼的这一审计业务。有关案情,见ADT Ltd v. BDO Binder Hamlyn (1996) BCC 808.
这些措施包括澄清法定审计下会计师的义务和责任范围,改革连带责任制度为比例责任制度,引进德国式的盖帽责任制度,用合同条款限制责任,等等。但是,由于每一项改革措施都牵涉到特定职业的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协调这一核心问题,因此迄今为止,所有的改革动议都毫无成效。然而,也正是在其他方面的改革受挫后,会计职业坚决地推动了组织形式的改革,并最终取得了成功。关于会计职业界推动的上述改革动议的消极评价,可参见Freedman,Judith & Finch, Vanessa(1997),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Have Accountants Sewn Up the Deep Pockets’ Debate ”,36 J.B.L. 387.
样庞大的组织结构与合伙法律责任的基础理念并不相符。因为合伙人之间既然能够彼此设定义务,且最终连带承担责任,就需要相互之间是熟悉和了解的,人数不能太多。英国合伙法的传统规则将合伙人的数目限制在20个以内,就是这个道理。但是,会计师行、律师行等专业组织的发展,早已突破20人的界限。为适应这种现实,英国在1985年取消了对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性合伙的20名合伙人的限制,但并没有调整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规则。
“六大”,是当时会计职业界对全球最大的六家国际会计师行的简称,其成员包括:普华、安达信、安永、永道、毕马威、德勤。它们构成了会计职业界的第一阵营。1998年普华与永道合并,成为普华-永道,因此对第一阵营的简称改为“五大”。2002年安达信会计师行因安然财务丑闻而解体后,这一阵营只剩下“四大”了。
Kelly,"When All the Good Work Is Undone", Financial Times,September 12, 1996。
有限责任合伙最早于1991年在美国德州获得法律承认,并迅速被美国各州所接受。各州的有限责任合伙法都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不承担个人连带责任”这一基本的责任保护规则,但各州对于合伙人责任的范围和保护条件都不完全相同。泽西岛、英国的有限责任合伙规则与美国的也存在诸多差异。关于美国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规则,
这个过程中,英国政府与会计职业之间发生了一系列摩擦,以致普华会计师行申请法院对英国税务当局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有关的资料,参见拙文,《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诞生的背景》,《中国财经报》2002年2月28日、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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