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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利益笼罩下的法律制度创新——对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的一个评述

  
  2、在制度创新过程中权衡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
  
  法律制度的本质是权利与利益的分配。因此,每一次的制度创新,都会对原有的利益格局带来震荡,甚至颠覆。有限责任合伙法也不例外。这一部法律对专业人士责任的限制将在何种程度上损害债权人或者公众的利益,是英美国家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过程中最引人关注的问题。可以预见,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之间的权衡也必然会成为我国引进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中激烈争议的问题。
  应该说,有限责任合伙这一组织形式法律制度的创新,在保留专业人士所珍视的合伙价值取向与消除合伙过大的责任风险之间达成了一个精巧的平衡。这一点,在英国的《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过于简略的条款中可能还体现得不明显,看看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法会更清楚一些。有限责任合伙只是解除了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过错行为的个人连带责任,并没有消弭合伙人对自己的执业过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后一种情形下,因执业中的瑕疵而造成损害的专业人士无法以组织之“壳”来庇护自己,必须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这也是强调个人品格和技能的专业人士应有的责任意识。
  还应当指出的是,在任何采取有限责任的组织形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出资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权衡都是一个重大的政策性问题,而有限责任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大概将合伙成员与债权人之间的潜在的冲突推到了极致。审慎地控制这种利益冲突,权衡不同的利益关系,将是贯穿有限责任合伙法整个立法、执法与司法过程的问题。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在立法环节上对债权人的利益给予了较充分的考虑,强制保险、资产取回都是其具体体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限责任合伙法中的保证金制度或债券担保制度等,也发挥着同样的功能。当然,立法并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许多具体细节还需要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予以明确。
  对于专业人士而言,有限责任合伙法尽管可以缓解专业人士的法律风险,但它并非提供了一顶绝对的保护伞。如果专业人士滥用了有限责任合伙所提供的责任保护便利,降低了执业标准,引起社会公众的负面反应,司法实践可能会以“揭开有限责任合伙的面纱”的对策来矫正这种滥用,要求专业人士直接承担责任。更进一步,当公众感到难以接受专业人士以“有限责任”为由来大规模地逃避责任时,他们就会抵制专业人士的服务,如同英国钢铁退休基金在1996年杯葛毕马威会计师行的情形。结果,专业人士将发现,他们正在丧失其知识的权威性和服务的垄断地位。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预见,有限责任合伙法的实施将与其立法过程一样,依然是一个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之间不断互动或者搏弈的过程。
  
  结语
  
  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的立法过程,生动地展示了一种新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它也表明,不论是合伙、公司还是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都不过是法律上为人们进行经济活动提供的组织性框架,目的是便利各种规模的经济活动的进行,同时均衡保护有关各方的利益。人们可以通过对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进行比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组织形式。
  当专业人士拘泥于某一种组织形式时,他们实际上放弃了法律赋予他们进行选择的权利。这在特定的时期可能是必要的,如同诞生之初的会计职业出于建立自己的专业人士形象的需要,同时也基于对合作伙伴的了解,对业务规模的控制能力,以及对法律责任边界的确信。不可否认,19世纪对于专业人士而言是一个渲染着个人英雄主义色彩的职业精神飞扬的时代。但是,当时代改变了之后——不管你我是否喜欢或认同这种变化——,人们的选择也会改变,而且也应该改变。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专业服务市场的开放势在必行。有限责任合伙这种新的组织形式也必然随着域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进入而为国人所接受。眼下也正是我国引进有限责任合伙的一个好时机——《注册会计师法》与《合伙法》都已经进入有关部门的修改程序。专业人士与学界都应该积极推动在这两部法律中确认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形式。注册会计师们更是责无旁贷。或许,这也正是中国年轻的会计职业参与、推动企业组织形态法律制度创新的最佳契机。
  
            (约15,200字)
  
     2002年8月初稿于剑桥
     2003年5月二稿于北京
【注释】 

国内法学界对有限责任合伙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对美国有限责任合伙法的介绍,但一些会计界的学者已经在呼吁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引入“有限责任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参见张龙平:“也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问题”,《审计研究》,2001年第1期,第267页。而财政部早在1993年颁布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中,就提出了“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概念。

脱钩改制是我国1999以来进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原来的会计师事务所除了少许中外合作所外,都是由政府部门或单位出资设立的,类似于一个国有单位,与注册会计师这种市场经济中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角色不匹配,也不利于会计师的成长。1999年开始的体制改革要求所有的事务所与原开办单位或挂靠单位完全脱离关系,归还开办单位资金,重新由会计师自己出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成为独立承担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有关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背景介绍,参见李克平:“事务所体制改革与宏观经济体制改革”,载张佑才主编,《合伙人与合伙所发展之路》,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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