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底,英国政府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法》的授权,对有限责任合伙适用1985年和1989年《
公司法》中的监管规则、1986年《破产清算法》以及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丧失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问题作出说明,编纂成一本冗长的《有限责任合伙监管法令汇编》。
同时,为了便利现有的专业合伙组织改制为有限责任合伙,英国税务当局在2000年底颁布了“平稳过渡”规则,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的改制行为不视为合伙清盘事件,从而避免了对合伙累积收益进行征税。
有限责任合伙,即LLP,自此在英国获得了法律的正式认可。
三、规则:确定的法律地位与不确定的法律责任
与美国的《统一合伙法》将有限责任合伙定位为普通合伙的一个变型不同,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将其视为在合伙、公司之外创设的一种全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尽管定位很高,但是《有限责任合伙法》毕竟太单薄,并没有提供有限责任合伙如何组织、运作的规则,更没有明确在有限责任合伙下合伙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而仅仅是建立了对这一组织形式的监管框架。它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有限责任合伙的实践将面对诸多的不确定性。普通法丰富的判例,不论是关于合伙的判例还是关于公司的判例,在此都失去了用武之地。
对于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而言,如今他们可以合法地建立有限责任合伙,能够继续保持合伙组织形态的一些灵活性,然而他们所孜孜以求的法律责任规则却几乎还是一纸空白。
1、 有限责任合伙的法人地位
《有限责任合伙法》规定:有限责任合伙是一个法人,独立于组成合伙的成员。它以自己的名义取得、持有资产,对外缔结合同,承担债务和责任。组建有限责任合伙的发起人称为“成员”(member)而不是合伙人(partner),他们仅仅是合伙组织的代理人。各成员彼此之间不存在代表权或代理权,任何成员也不能为其他成员设定权利义务。
有限责任合伙的独立法人地位,对专业人士来说意义重大。由于合伙独立于组成合伙的成员,因此,第一,任何一个合伙成员的退出都不会影响合伙的存续,这使得长期以来困扰专业人士、特别是大型专业合伙组织的这一问题迎刃而解;第二,合伙本身的责任主体地位得到确认,不论它将在多大程度上取代合伙人的个人责任,相对于传统的合伙人责任规则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有限责任合伙的法人特征使其与公司相似,而与合伙有别。鉴于此,《有限责任合伙法》对合伙的外部关系基本上是比照公司来构建的。在有限责任合伙的登记设立、财务信息披露、合伙成员资格、清算以及外部监管等方面,《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都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它们主要包括:(1)有限责任合伙必须按照“真实与公允反映”的原则编制财务报表,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人员的任免适用成员大会批准程序;经审计的合伙帐目和财务报表须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提交合伙成员以及持有合伙所发行债券的债权人。(2)有限责任合伙成员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适用《公司法》关于董事行为和董事资格的规定;不合伙成员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可以剥夺其作为成员的资格。(3)有限责任合伙因违法行为而受处罚,有关政府部门可以象对公司事务进行调查一样,对合伙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4)合伙的破产、清算事宜准用公司破产清算的规则,合伙清算人可以行使资产取回权。
《有限责任合伙法》第1条第5款还特别声明,除非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否则合伙法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
2、 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色彩
尽管如此,有限责任合伙依然带有明显的合伙色彩。为了保持合伙组织经营管理灵活的优势,《有限责任合伙法》将有限责任合伙的内部管理留给合伙协议确定。由于英国法并不强制要求合伙缔结书面的合伙协议,因此,内阁贸工部在其编纂的《有限责任合伙监管法规汇编》中,列举了在缺乏合伙协议的情形下,法律所默认的合伙内部管理规则。这些默认规则几乎是从普通合伙法的规则中照搬过来的,如:(1)所有合伙成员平等地分享合伙的资本和利润;(2)合伙应当补偿合伙成员因经营合伙事务或者为保持合伙的财产和业务而采取必要措施时进行的对外支付或者承担的责任;(3)每个合伙成员都可以参与有限责任合伙的管理;(4)合伙成员不得因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而索取报酬;等等。
此外,有限责任合伙在税法上的地位也与普通合伙相同。有限责任合伙本身不纳所得税,合伙的收益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比例分配到每个成员的帐户中,由合伙成员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
3、有限责任合伙的法律责任
从专业人士的角度看,有限责任合伙法的核心规则本应当是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然而,当有限责任合伙法的立法目的转向创设一个新的普遍适用的商业组织形态后,合伙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合伙人在这一新的组织形式下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却悄然滑过了人们的视野。专业人士与一般商业人士对资产价值、承担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处理均有差异,公众的期待也完全不同。《有限责任合伙法》索性把这个问题留给普通法去解决。 这与美国的《统一合伙法》对有限责任合伙中的合伙人责任的细致规定形成强烈的反差。 法律责任规则的缺损,恐怕是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最大的硬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