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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塞尔公约及其最新发展:从框架到实施*

  5、赔偿金限额及责任时限
  赔偿金限额列于附件B,此种限额不应包括管辖法院裁决应予支付的任何利息或费用,但过失赔偿之赔偿金限额不受此限。因越境转移危险废物所造成损害的团体(包括通知国/人与输出国/人)对每一次事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限额具体为:(1)其废物在5吨以内者最低100万个计帐单位; 其废物在25吨以内者,最低200万个计帐单位;其废弃物在50吨以内者,最低400万个计帐单位;其废弃物在1,000吨以内者,最低600万个计帐单位;超过10,000吨者,最低1,000万个计帐单位。除此之外,如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每吨的废弃物须额外支付1,000个计帐单位的费用,最高不超过3,000万个计帐单位。在处置废弃物的责任保证金方面,最少为200万个计帐单位,但此一数字将依据废弃物的质与量、特性、运送时对环境的风险等因素定期加以衡量增减。
  根据本议定书提出之索赔要求,必须自事件发生之日起十年内提出,否则不应予以受理。
  6、财务与保险及其他财务机制
  为了确保赔偿得到充分及时的支付,议定书责成各缔约国采取保险等财务保障机制。
  议定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者应在整个责任时限内订立和保持不低于附件B第(2)款中列明的最低限额的保险金、保证金或其它财务担保,用于承保本议定书第4条为之规定的赔偿责任。任何规定均不应妨碍保险人与受保人之间采用绝对免赔偿和共同支付的方式承保,但不应将受保人未能支付任何绝对免赔偿和共同支付额的情况做为拒绝赔偿遭受损害者得辩护理由。在发出《公约》第6条所述通知时应附上赔偿责任已有保险金、保证金或其它财务担保予以承保的证明。关于处置者的赔偿责任,应向进口国家主管当局出具已有责任承保的证明。可根据本议定书对任何提供保险金、保证金或其它财务担保者直接提出赔偿要求。承保者或提供财务担保者应有权要求按照第4条的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者加入诉讼程序。
  另外,如果本议定书所规定的赔偿不足以全额偿付损害所涉及的费用,则可利用各种现有机制采取旨在确保充分和迅速地做出赔偿其它补充性措施。
  7、管辖法院及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根据本议定书提出的索赔要求,只可提交给其境内有下述情形,包括已遭受损害、已发生事件、被索赔者惯常居所在此或其主要经营地点的缔约方的法院,而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法院有受理此类索赔要求的必要权能。
  拥有裁判权的法院依照本议定书做出的任何裁决,如可在其起源国得到执行,且不再受一般形式的审查,便应要求在该缔约方内办理的手续完成之后立即得到所有缔约方的承认。但如有相关裁决系以欺诈手段获得、被告未获得合理通知且未获公平机会提出申诉、有关裁决与先前在另一缔约方内就涉及一起因和相同当事方合理做出的有效裁决无法协调一致、有关裁决有悖于寻求使之在其国内得到承认的缔约方的公共政策等的情况下,便可不进行相互承认与执行工作。
  8、生效
  本议定将自第二十个缔约国批准后之九十日内生效。截至2002年6月19日,共有13个缔约国批准了议定书。目前,议定书尚未生效。
  (二)简短的评论
  《巴塞尔公约》是目前废物越境转移领域的纲领性国际法文件,它对于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中的缔约国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而《责任赔偿议定书》则初步解决了缔约国违背这些国际义务、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引起的国际赔偿责任问题。这样就完善了废物越境转移国际管制体系中的“义务——责任”的法律逻辑关系,更有利于《巴塞尔公约》得到切实的实施和履行。另外,由于国际环境法中有关责任与赔偿问题的法律规则很不薄弱,这一议定书的通过对于促进该领域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也有着重大的意义。
  具体说来,《责任和赔偿议定书》有以下优点:
  (1)议定书采用了“严格责任”作为责任的基础和原则,而以过失责任为补充。议定书第4条,将赔偿责任自动归咎于发出通知者(处置者接管前)和处置者(在其接管后),以确保对承担赔偿责任者的确定,使受害人能迅速获得赔偿。 [而以过失责任为补充(议定书第5条)则既作为受害者“如果不能按照第4条获得赔偿时的一种次选办法”,也作为“根据第4条应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追索权的依据”。
  (2)议定书第11条规定了强制的保险金、保证金、或其他财务担保要求,并赋予受害人直接向提供保险金保证金或其他财务担保者提出索赔要求的权利。这进一步保障了受害人能及时获得公正有效的赔偿。
  (3)议定书确定严格赔偿责任为责任基础的同时,也规定了赔偿责任的限额(议定书附件B),此处的责任限额只规定了最低赔偿标准,有利于受害者取得与损害相当的赔偿,也有利于保险人正确估算保险费用从而使废物越境转移的保险计算有标准可以参照。
  (4)议定书第6条规定了“预防措施”,促使对废物有“经营管理控制权的人及时采取措施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害”。在第2条第2款(c)项“损害”的定义中,包含了预防措施和恢复措施所涉的费用,所以采取措施而花费的合理费用也由承担赔偿责任者而不是由采取措施者承担,就免除了废物导致损害当时拥有实际控制权者的后顾之忧,促进他们及时减轻损害。
  (5)议定书对于管辖法院(第17条)、适用法律(第19条)、国家保证裁决的执行(第21条)等作出了规定,在具体程序上方便受害者诉讼以及保证裁决得到缔约国的承认,使赔偿能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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