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大会中,美国、奥地利、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对于附件七的开放加入进行了积极的发言。但是,仍敌不过大多数国家的赞成声浪。最后,由欧盟提出修正文字,并以送交下次缔约国大会讨论的方式,圆满解决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歧见。这一结果实际是发展中国家和全球环境保护上的一大胜利,因为欧盟最后所提出的修正文字为“……此时,留置下次会议再行讨论,……直到条款生效为止”。目前附件七的生效需至少64个缔约国批准或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批准才算数,这表示其他国家想要申请加入附件七仍有漫漫长路要走。
不过,危险废物的跨国境运送与其非法交易行为并非因巴塞尔公约的严格管制而消失,相关的事件仍时有所闻。 最近绿色和平组织抗议西班牙运送一批含切削油的有害重金属废物前往印度、及美国将焚化灰烬送往巴哈马等事件,一再说明,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管制不严或基本常识不足,或因发展中国家想利用代处理危险废物赚取外汇的心态,而进口危险废物。其后果是缺乏危险废物处理技术能力的发展中国家输入危险废物后,将对其仅存的自然资源与环境生态造成无可弥补的伤害,国家与人民将深受其害。
(五)第五次缔约国大会(COP5)
巴塞尔公约第五次缔约国大会于1999年12月6-10日在瑞士的巴塞尔召开,此时距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召集联合国会员国缔结公约恰好十周年。大会争论的焦点问题主要有巴塞尔公约10周年部长宣言、以及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所造成损害之责任与赔偿议定书。关于议定书,下文将专门论述
本次会议为巴塞尔公约10周年纪念,各缔约国为表示对巴塞尔公约的支持与管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与交易的决心,在会前便由公约的相关工作组草拟出一份部长宣言草案,以便在本次会议中进行磋商。超过100个国家的代表针对即将提出的部长宣言草案内容进行讨论,思考如何以最简单的方式,表达出危险废物管理的最大诚意。这也是巴塞尔公约成立以来,出现的第一个部长宣言。
部长宣言中对危险废物的全球产出量持续增加与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行为仍持续存在,表达出关切之意,而巴塞尔公约未来10年努力应将危险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列为各缔约国优先执行的方向。部长宣言包括以下重点:.各缔约国皆可/应使用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重申巴塞尔公约的目标;重申对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全力支持巴塞尔公约;专注全力以达成环境无害管理;支持最佳可行技术的先导计划;确认需要以安全的财务基础与策略发展,以强化市场机制,推动环境无害管理;同意公约未来十年的环境无害管理决议;等。在这份巴塞尔公约中首次出现的部长宣言中还包括与工业等团体的合作、主动推广与使用清洁技术、预防与监督非法运送、减少危险废物与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行为,并要求国际社会对危险废物预防、减量、回收、回复与处置多加努力与加强合作,同时,推动清洁技术与清洁生产,再进一步减少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行为。上述措辞显示出国际间对危险废物管理上的心态转变,且相关的产业代表也对本次的部长宣表示肯定与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巴塞尔公约中之相关管理机制不再只是纸上谈兵,部长宣言的实施及其后续活动必将影响国际间危险废物的流向。
(六)简短的评论
从以上《巴塞尔公约》的五次缔约国大会的情况来看,公约的发展呈现出一个明显的趋势,即公约显然不满足其仅仅作为一种几乎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政治宣言的地位,而是通过其历次缔约国大会不断强化其法律性质。从《公约》本身确定管制框架,到颁布禁止向发展中国家危险废物的禁令,再到赋予该禁令法律约束力,又到通过拒绝开放附件七来维护禁令的严肃性,最后到通过《责任与赔偿议定书》,公约的法律强制力日渐突显,最终摆脱了“软法”的尴尬处境。
由于各国对危险废物问题的认识不同,禁止废物转移对各国的经济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影响迥异,公约不可能一次性就各缔约国的具体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在这种形势下,《巴塞尔公约》避免了让各国纠缠于一些具体的规则或条款的情况,而是采取了先协调缔约国就有关某些重大问题达成国际一致,然后通过历次缔约国大会不断商讨再确定各国权利义务的做法。这种做法降低了各国谈判成本和履约的难度,有利于各国的接受和该领域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可以说,公约这种不断强化自身法律性质的经验值得其他国际环境条约的借鉴。
四、强化法律责任——《责任与赔偿议定书》评介
在公约条文第12条“关于责任问题的协商”中提到述及:“各缔约国应进行合作,以期在可行时尽早通过一项议定书,就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所引起损害的责任和赔偿方面制定适当的规则和程序”,已为责任和赔偿议定书的出现埋下伏笔。1989年公约秘书处成立后,其辖下的法律工作组便根据公约第12条的规定,开始研究制定相关的责任和赔偿规则与程序。工作组于1994年3月起草了一份有关危险废物之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之损害责任与赔偿议定书条款草案,该草案历经3年多的协商,仍未有确定的版本出现,该草案在巴塞尔公约第四次缔约国大会中也未能顺利达成协议。 议定书草案历经多次的折冲,终于在1999年第五次缔约国大会中提出并获得大会的批准。
该议定书的通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托尔巴博士所言,称此议定书为有史以来第一个针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责任和赔偿问题予以明文规范的国际约定,也是国际间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之管理上的一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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