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次缔约国大会(COP2)
COP2于1994年3月21-25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共有超过60个缔约国以及约100个来自联合国组织、国际组织和NGOs出席。大会通过了27项决议作为缔约国今后的详细工作计划指导。
本次大会最为重要的决定就是第12号决议,即大会决议立即禁止危险废物由经合组织国家出口至非经合组织缔约国做最终处置。这也是对1992年12月在乌拉圭召开的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的再次确认。而且,在1997年12月31日之前,所有将危险废物从经合组织成员国出口至非经合组织成员国进行资源回收作业的活动也必须停止。这项禁令对那些努力减少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家来说是个巨大的鼓舞。 尽管禁令在法律性质上仍属于非强制性的限制,但它在各国协作以实现《巴塞尔公约》中规定目标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活动中产生深远了影响,公约的法律意味也越发浓厚,已经不再是国际软法了。不过,这项禁令也存在着致命的缺陷,即它允许这些国家之间进行的废物转移,这也为禁令的实施埋下了隐患。关于这个问题,下文将详细讨论。
(三)第三次缔约国大会(COP3)
COP3于1995年9月18日至22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共有82个缔约国、60个非缔约国及NGOs参加,大会共通过27项决议案。
在这次会议上,COP2第12号决议的执行情况成为最具争议性的议题。因为部分发展中国家认为若干废物为其国内所须的二次原料,因此,如果执行OECD国家不可对非OECD国家出口用于回收之危险废物的禁令,将会影响该国家所须的原料。但77国集团和中国以及以丹麦为首之欧洲国家则认为即使是可用作回收之危险废物,也应由生产国自行处理成为无害之废物后,方可出口至其他国家。反对执行该项决议之国家有澳洲、加拿大、新西兰、韩国、印度及以色列等,其中以韩国反对之态度最为猛烈。 最后,尽管有少数国家反对,大会还是采行了第二次缔约国大会的决议,对本公约做了一定的修改。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公约的3-1号决议。修正案规定,作为经合组织、欧盟成员国的缔约国和列支敦士登应立即禁止所有旨在向其他国家进行最后处置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这些国家应在1997年12月31日前淘汰并在当天禁止所有旨在资源回收、再循环、直接再利用或其他用途的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虽然到目前为止,本修正案尚未生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将非强制性的禁令修改成强制性禁令,已经使得该禁令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命令。而《巴塞尔公约》也成为与《蒙特利尔定书》等条约一样具有制裁能力的国际环境公约。
此外,大会还鼓励各缔约国通过向秘书处报告非法运送危险废物之表格,通知秘书处任何有关已确定的非法运输运送案件。此外,并要求各缔约国制定或颁布严格管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之法律,并于该法律中对于非法运送处以适当之行政或刑事罚则,并采行适当之措施,以确实执行该等规定。同时,各缔约国要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INTERRPOL)间的合作,请秘书处向各缔约国分送该等提报非运送之表格,并协助各缔约国立法,以及建立基本打击非法运送之能力。这些决定也再次加强了公约的法律硬度,为公约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第四次缔约国大会(COP4)
COP4于1998年2月23-27日在马来西亚的古晋召开,会议通过了25项决议。
此次会议真正的高潮是关于附件七的修正。公约第二次缔约国大会曾将经合组织国家、欧盟和列支坦士敦列为“附件七国家”,危险废物在附件七国家之间进行运送与处理,不受公约管制。第三次缔约国大会中摩洛哥申请加入附件七,引起热烈的讨论,但结果是留待第四次缔约国大会再行讨论;而本次会议中以色列和斯洛伐尼亚亦申请加入附件七。
为何附件七的修正会引起各国的注意和政治角力呢?这个问题看似复杂,其实也简单。那些要求开放附件七国家加入限制的国家,主要是为了庞大的商业利益,而不是为了环境保护。公约之所以会允许危险废物在附件七国家间的交易行为,主要因为名列于附件七的国家,这些国家产生的危险废物造成的全球环境问题与其他国家相比之下,高得不成比率,且这些国家本身拥有足够的处理能力。因此,单纯的就危险废物安全管制及处理能力来说,附件七国家和其他国家的分野是十分清楚的。但是,由于大多是国民经济比较发达且环保意识很高的国家,欲在这些国家间从事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或处理,非常困难且常会被环保团体抗议或阻挠。另外,附件七的国家处理危险废物的成本高昂,且对于最终处置的选择-掩埋场的管制法规相当严格,因此,将危险废物运往第三世界便成为最佳可行且价格低廉的方法。这种情况下,摩洛哥、以色列和斯洛伐尼亚的申请加入正可解决难题。而且,以色列和斯洛伐尼亚申请加入的原因为斯洛伐尼亚已兴建大型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废铅蓄电池处理厂),以色列则被邻国指控该国将危险废物倾倒掩埋于其巴勒斯坦占领区。
不过,如果这些国家加入附件七国家之列,其后果是必将成为许多附件七国家危险废物倾倒场。这就如同“潘朵拉之盒”,不开放还好,一开放则后患无穷。 由于禁令本身只管制危险废物由附件七的国家运送到非附件七的国家,而不管制危险废物于附件七的国家间之运送行为。一旦附件七的修正案通过后,非附件七国家将可自由申请加入,而使得非附件七国家拥有对《巴塞尔公约》禁令的豁免权。 附件七的开放将造成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与其非法交易合法化,也将使公约好不容易才建立起来的管制能力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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