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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塞尔公约及其最新发展:从框架到实施*

  根据公约,假使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发生转移,将运用如下程序:首先,出口国应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任何拟议的越境转移书面通知或要求产生者或出口者通过出口国主管当局的渠道以书面通知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出口国必须将附件5-A中所列举列明的信息,这包括出口的理由、出口者的姓名、产生者、产生的地点、预定的承运人、出口国、过境国、进口国、运输方式、包装种类、数量、废物产生过程及处置方法等提供给进口国。进口国应在收到60天内以书面答复通知者,表示无条件或有条件同意转移、不允许转移、或要求进一步资料。出口缔约国在得到进口国的书面同意、并且有证据表明存在一份详细说明有关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办法的协议之前,不得开始废物越境转移。当危险废物在由过境国转往进口国途中,过境国也有权适用事先通知同意原则而被通知关于转移的事项。它可同意转移、不允许转移、或要求进一步资料。出口国在收到过境国的书面同意之前,应不准开始越境转移。
  另外,越境转移的废物必须按照普遍承认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包装、贴上标签与运输,还必须考虑相关的国际惯例。
  5、非缔约国的越境转移
  公约也禁止缔约国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出口至非缔约国或从非缔约国进口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除非存在一项有关越境转移的双边、多边或区域协定。这种协定或协议不得损害危险及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且协定的规定在环境无害性上不应比公约的要求更低。同时,这种转移也要遵守上述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6、再进口的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不能按照缔约国间约定的条件完成的情况。对此,公约规定出口国应确保将废物运回,并作出处置的替代协议。公约同时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国和任何过境国不应反对、妨碍或阻止该废物运回出口国。
  (二)简短评论
  《巴塞尔公约》自开放签署起2年内就获得了生效。这明显表明面对各国最重要的、也是最严峻的问题之一,各国政府愿意在危险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它们的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方面进行全球合作。然而,由于公约对“危险废物”的定义和范围不甚明确,使得其执行和实施难以真正落实。而且,从谈判一开始,发展中国家的目标就是开创一个禁止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废物转移的全面的毫无例外的禁令。然而,根据国际法初始形成的同意决定过程,同意最低标准的谈判国占了上风。 最终公约尽管限制了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但实际上并没有完全禁止发达国家将危险废物输至发展中国家。另外,《巴塞尔公约》同大多数环境条约一样,没有规定切实的责任和赔偿条款,只是原则性地号召各缔约国在这方面加强合作,以求制定这方面的议定书。这一缺陷,大大影响了公约规定的事先知情同意的效力和公约关于非法运输问题规定的效力。所以这些问题,使得公约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努力并无相应的法律制裁力予以保障,其法律规定看起来更像是一种政治宣示。从这个意义上看,《巴塞尔公约》可以说就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
  三、加强法律性质——历次缔约国大会及其成果评介
  如前所述,巴塞尔公约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时应符合环境无害管理,此项基本要求架构出公约后续的各项工作指引。 负责审查和评价公约执行情况的缔约国大会(Conference of Parties,简称COP)也在此思想的指导先后召开了五次会议。
  (一)第一次缔约国大会(COP1)
  公约第一次缔约国大会(COP1)于1992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在乌拉圭的皮里亚波利斯举行,共有56个缔约国、欧盟及13个非政府组织(NGOs)参加。大会决议指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公约的常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办公室、有关的联合国机构和相关的国际/区域政府间组织一起处理与其职能紧密相关的广泛的事务,并与工业和私营部门的非政府组织合作。秘书处的职能包括:为缔约国会议作出安排并提供服务;编制并提交公约规定的报告;与缔约国设立的主管当局和联络点进行联系;从缔约国收取并向其传递有关技术援助的信息,在与公约实施有关的领域向其提供援助;帮助缔约国查明废物的非法运输,并将有关非法运输的任何资料立即转告有关缔约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与各缔约国以及有关的和主管的国际组织合作,以便提供专家和设备,迅速援助有关国家。秘书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为管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奠定了组织基础,构成是《巴塞尔公约》全球管制体制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此次大会一共通过23项决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项:
  首先,大会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以及《第四次洛美协定》与《关于禁止危险废物输入非洲及控制危险废物在非洲越境转移的巴马科公约》已经禁止发达国家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决定禁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国家把危险废物运往非OECD国家。这项规定可以说是确认了公约未来的发展方向。
  其次,考虑到公约执行困难以及实施没有保障的问题,大会决定成立技术和法律两个工作小组。技术工作组主要研究适合废物回收再利用操作的标准,提供那些废物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的越境转移是适当的,并符合公约所规定的条件(回收包括资讯回收,再利用,再制,直接再使用和改变使用);法律工作组则根据公约第12条的规定, 研究危险废物跨界运送及处置发生意外所造成责任和赔偿方面的草案,并且考虑设立一个赔偿基金和紧急基金。很显然,公约加强这个方面的工作,旨在为贯彻实施公约提供技术和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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