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草拟公约规定的意见上存在一些重大分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深深的裂痕。后者,主要是一些非统组织的成员国,要求全面禁止世界范围内所有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这项被建议的禁令将适用于准备循环利用的和注定要处置的废物,这一观点也为许多环境保护非政府间组织所赞同。但许多工业化国家不想实行全面限制。所以,为利于公约最后文本中双方观点的表达,一定范围的妥协是不可少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理事会及联合国大会号召所有缔约国在不损害区域政策的前提下,努力寻求有效控制系统,批准《巴塞尔公约》。
在将禁令加入到《巴塞尔公约》最后文本中的努力失败后,非洲国家谈判并通过了一次单独的区域协定,即1991年《禁止废物进入非洲及非洲境内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马科公约》。《巴马科公约》通过两种方法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在非洲产生的废物和非洲外产生的废物。对于后一种类的废物,公约对其进入非洲予以禁止并处以刑罚(第3条);对于非洲境内产生的废物,公约规定与巴塞尔公约相类似。
最终,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不懈努力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9年3月22日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制定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的专家组会议和外交大会,签署了《巴塞尔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5月5日开始生效,同日对我国生效。截至2002年6月19日,除了美国、阿富汗、海地及个别非洲国家外,全球已经有151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是严格管制危险废物及其废物的越境转移、并责成缔约国确保(特别是在废物处置阶段的)环境无害管理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全球性环境条约。
二、确定法律框架——《巴塞尔公约》的主要内容评介
(一)公约的主要法律框架
1、目标
《巴塞尔公约》序言提出,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应当减少至与环境无害管理相符合的最低限度。这与危险废物的源头削减以及环境无害管理一起构成公约的最基本宗旨。为此,《巴塞尔公约》对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进行了严格规定,为缔约国施加了确保危险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特别是它们的处置)的种种义务。
2、适用范围
公约在第2条第1款将“废物”定义为“处置的或打算予以处置的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或物品”。公约适用于其所界定的两大类废物。第一类“危险废物”是指公约附件一中所列举的45类废物(只要其具有附则三所描述的特征 ,且为公约附则四中详述的作业所处置)和缔约国国内立法视为危险废物但不包括在公约附件一中的危险废物。公约附则一中所列废物可分成两类。前18种废物是某个特定加工过程的副产品,包括源自医院的医疗服务、药品生产、涂料生产及摄影化学物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另外27种废物种类特征明显,因为其具有某些组成要素。这包括诸如含有铜或锌复合物、砷、铅或水银等物质的废物。第二类“其他废物”是公约附件二所列明的从住家收集的废物以及焚烧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但受其他国际法律文件约束的放射性废物和船舶正常作业而产生的废物被《巴塞尔公约》排除在外。
3、越境转移的控制
公约第4条为缔约国创设了广泛的一般义务。每一缔约国均有权禁止危险及其他废物的进口,同样,其他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危险及其他废物不被出口至已经禁止此类废物进口的国家。为此,公约第4条第2款a、b、c、d项明确规定了有关缔约国应如何管理和处理国内危险废物的义务。此外,公约也责成各缔约国方互相合作,以改善和获得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并防止其非法运输。
公约就危险废物的处理和转移为缔约方设定了严格的义务。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仅仅在下列特定情况下才被允许:(1)为能够以环境无害的和有效的方式处理争议中的废物,在缔约国缺乏技术能力和必需的设备、能力或适合的处理地点时;(2)当废物被进口国需要用作循环或复原工业的原材料时;(3)当越境转移同缔约国之间达成的其它标准相一致时,只要这些标准并未有别于公约的目标。同时,出口危险废物的缔约国还应确保,废物在进口国或其他地方以一种环境无害的方式予以管理。
根据公约,危险及其他废物的非法运输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公约要求各缔约国要采取适当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以防止和惩罚此类犯罪行为。此外,南纬60度以南的区域被设定为危险废物的特别控制区,缔约国协议不许可将危险废物出口至该区域(第4条第6条)。1959年《南极条约》也对此做了规定。
4、缔约国之间的越境转移
公约为进出口国之间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以及过境国此类货物的转移设定了详尽的程序,其核心就是确立了“事先知情同意”制度(Prior Informed Consent,PIC)。
“事先知情同意”是指在有协定的情况下,未经进口国指定的国家主管机关的同意或违反其决定时,不得进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危险废物的国际运输。该制度首次提出是在1983年联合国大会第37/137号决议,并被规定为化学品国际贸易的一项原则。1987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准则》中则将“事先知情同意”确定为化学品国际贸易的核心程序。“事先知情同意”以国家主权为基础,即每个政府有主权考虑其国家的需要,对进口危险废物的危险和效益进行分析,决定本国的政策。《巴塞尔公约》进一步发展了该机制,将废物产生者或出口者也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内,并对涉及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三方当事人分别规定了有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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