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学术批评、言论自由与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关系,究竟应如何平衡? 10-28 10:27
杨玉圣:学术批评、言论自由与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制约、动态平衡的关系。言论自由是公民的
宪法权利,学术批评是这一公民权利在学术语境下的体现。名誉权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如果一个学者涉嫌抄袭,那么对于这种事实的批评和谴责,就无从谈起名誉权的问题,因为就像我们已经反复强调过,学术抄袭本身已经违背了学术规范与学术伦理,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对其批评和谴责,是正当的。如果批评者的批评,缺乏事实支持,那么被批评者不仅可以进行据理而争的反批评,而且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在这里专门向朋友们介绍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先生的观点。梁先生认为,学术批评应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在审理所谓学术官司时,特别要注意区分哪些属于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哪些属于学术批评行为。如果原告以被告批评自己的作品剽窃抄袭或胡编滥造因而损害自己的名誉为由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一般应以属于学术批评、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受理了案件,经审理查明属于被告批评原告的作品存在剽窃抄袭及胡编滥造等,属于学术批评中的争执,即使被告在批评中使用了过激的言辞如“学术骗子”、“伪科学”等,亦应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学术批评的范畴,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即判决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总之,“学术批评中指某人的作品抄袭或胡编滥造,不能说不影响社会对其道德品质的评价,不能说不损及其名誉。但他有权利、有机会发表反批评的文章以自辩,以证明自己没有抄袭、不是胡编滥造;即使他放弃自辩的权利和机会,他的作品摆在那里,读者和学术界迟早会作出公正的评价。因此,学术批评,即使指对方为‘学术骗子’,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基于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批评自由的目的,得出‘学术批评应受法律保护’的法理规则,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裁判这类案件的法理根据。”10-28 10:46
杨涛:在学术批评中,如何防止名誉侵权? 10-28 10:27
杨玉圣:在学术批评实践活动中,既要坚持学术批评的权利,又要担当可能因此而需要承受的学术责任。因此,学术批评应针对的是学术问题,用学术的语言,作出学术的判断,实事求是,把事实摆够,把道理讲透。10-28 10:47
杨涛:司法如何介入学术问题的争论? 10-28 10:27
杨玉圣:1993年8月7日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第
8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著名学者周国平最近在《批评空间与名誉侵权》(《新京报》2005年10月8日)专门谈到了这个问题。周先生本人也遭遇了这样一个官司:在今年的图书市场上出现两种冒“周国平”之名的伪书,其中一本叫《纯粹的智慧》,内容恶俗,但许多读者看了封面就以为是周先生的新作,上当购买。于是周先生不得不通过媒体揭露其伪,并批评它“即使不是伪货,至少也是劣货”,“完全是一本垃圾书”。不料该书的实际作者李保华出来状告周国平侵犯其名誉权,而且海淀区人民法院还受理了此案。有感于此,周先生提出:“凡是涉及学术标准和审美趣味的问题,法院无法做出判决,即使做出了判决也不可能具有真正的效力,因而只应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打官司,来强迫一个人把他眼中的垃圾说成是金子。学术是非和趣味优劣自有其内在的化解途径,司法对此应当尊重,而尊重的最好方式就是不去干预。”因此,“为了保护学术批评的自由,对于由批评公开出版物引起的名誉权官司尤应严格审查,慎重立案。任何人公开出版一个作品,就意味着他决定承受读者对这个作品的一切评论,包括负面的评论。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基本要素,是捏造事实进行诽谤、侮辱人格、披露隐私,针对一个公开出版物的批评无论言辞多么尖锐,只要不包含这些要素,都应视为正当的学术批评,坚决把告状的被批评者挡在诉讼门槛之外。”我本人完全赞同周国平先生的这些观点。对于与学术有关的问题,司法的介入应慎之又慎,尤其不能枉判;否则,既损害了学术尊严,也败坏了司法声威。10-28 10:48
胡星斗:对于某些学术腐败,司法是可以介入。也就是对于一些学术单位的所谓公关现象,实际上是变向的贿赂,以公款来换取院士、博士点、硕士点的授权,这实际上涉及到了国家
刑法中的有关条款,是一种单位犯罪。当然,学术腐败更多的是一种隐性腐败,其腐败金额、通道、方式都很不容易察觉。所以如果要司法界入,还是比较困难的。应当制定有关专门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治理学术腐败关系到权力的廉洁使用和学术原则的神圣性问题。因此,应当采取严格的措施,包括道德教育和法律措施。10-28 11:10
杨涛:目前学术批评的总体情况怎样? 10-28 10:27
胡星斗:中国缺少有效的正常的学术批评的气氛,往往学术批评成为谩骂,或者一遇到正常的学术批评,被批评人就会诉诸法律,将正常的学术批评与名誉侵权相混。有些地方学者掌握话语霸权,不容他人对其观点进行批评,门派现象比较严重。现在的院士制度也不利于开展学术批评,院士往往被看做权威,而学术不应当有权威。一些名家的弟子不应当以维护老师的学术权威为荣,应当鼓励正常的健康的证据确凿的温和友好的学术批评。10-28 10:46
杨玉圣:最近二十多年来,在学者们的共同努力下,学术批评确实取得了许多可喜的进展。这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有一批在学术上有造诣、有成就、有影响的老中青学者致力于学术批评事业。 第二,出现了一批有学术深度和力度的学术批评力作,其中既有文章,也有专著(如王戎笙著《郭沫若书信书法辨伪》、杨守建著《中国学术腐败批判》等)和文集(如中华读书网编《学术权力与民主——“长江奖”论争备忘》、邓正来编《选集(1994-1996)》等),引人注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正在推出《学术新书评》系列,河南大学出版社正在推出《学术评论书系》。第三,有若干专门的学术批评园地,其中有报纸(如《中华读书报》《中国青年报》《新京报》《社会科学报》“学术评论”版),也有刊物(如《中国图书评论》《中国书评》以及《社会科学论坛》“学术评论”专栏、《学术界》“学术批评”专栏、《云梦学刊》“当代学术史研究”专栏),还有专业网站(如学术批评网)。第四,对若干重大学案(首届长江《读书》奖事件、北大教授王铭鸣剽窃案、复旦教授张汝伦剽窃案、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剽窃案、湖北省社科评奖风波、中国政法大学“院士”风波等),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争鸣。第五,对学术评价机制、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学术规范建设等问题,从多视角进行了有价值的探讨,经过十多年的集体努力与合作,目前已有若干重大收获10-28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