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周教授自我辩解说“张斌的文章大多数名不副实,有许多夸大其词的地方”,其根据之一是《经济社会学》“作为教材,书中有些地方不够严谨”等等。如何看待这种说法? 10-28 09:11
杨玉圣:张斌的长篇批评《学术规范的重要性——评武汉大学教授周长城的学术剽窃问题》,列举了大量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如果说这篇文章“大多数名不副实,有许多夸大其词的地方”的话,那么就需要周教授也拿出事实和证据来。至于周教授把《经济社会学》“作为教材,书中有些地方不够严谨”作为依据,则没有任何说服力。首先,“教材”就可以“不够严谨”吗?在我看来,恰恰相反,正因为是教材,所以才应当格外严谨,因为这是学生们从事专业学习时的规范读本。其次,教材就可以把别人的成果抄袭成自己的吗?请周教授不要忘记这样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哪怕《经济社会学》是“教材”,但这本“教材”的封面、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是白纸黑字印着“周长城著”的字样。最后,既然《经济社会学》是署名“周长城著”的学术作品,那么周教授在享有《经济社会学》署名权的学术权利以及由此带来的学术荣誉的同时,也理应承担其义不容辞的学术责任。这自然也包括因涉嫌抄袭剽窃而带来的严重后果。10-28 09:19
杨涛:目前,我国有无关于抄袭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行业规范? 10-28 09:14
杨玉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制订的,尽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但总的说来,对于抄袭这样违背知识产权的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还不是很得力。这一方面与《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比较粗疏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的水平和能力有关。至于行业规范,可以举出两类:一类是教育、科研主管行政部门的相关规范性要求,如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
中国科协1999年11月18日《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科研论著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引证出处;未参加研究或者论著写作的人员,不得在论著中署名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还要求“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不得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研究结果或者实验数据,也不得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目前主要是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学术成果规范”中特别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10-28 09:23
胡星斗:我们中国有
著作权法、还有一些有关行业的规范标准以及各个单位都有学术标准。科技部、教育部也有关于科技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在这样的一些文件中,都谈到了如何保障著作人的权益,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要注明出处。所以,应当来说,中国关于抄袭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还是非常多的,规范还是比较健全。这样的一些规范并没有落实到每一个科技工作者、每一个文字工作者的心中,还没有形成严格遵守的氛围。更多的人强调作品的数量,而不注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我想,这样一种状况还是要改变,比如通过建立现代的学术制度来解决。没有一个良好的现代学术制度,那就没有现代的学术规范。10-28 09:24
杨玉圣:另一类是著名学术期刊出台的有关行业规范约定。如1999年2月1日中国科协所属的231家全国性学会主办的科技期刊在北京科技会堂共同签署本《全国性学会科技期刊道德公约》,以努力清除科技界的偷、抄、编、造等现象,提出拒绝刊登署名有争议、引用他人著述未注明出处、在规定的期限内一稿多投的稿件。“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拒绝刊登有其署名的稿件、通知其所在单位、公开曝光等处理。”对于严重违反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事件,将转请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或者提请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进行必要的调查。《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近代史研究》《世界历史》《当代中国史研究》《中共党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七刊编辑部1999年12月《关于遵守学术规范的联合声明》表示:学术研究必须尊重前人研究成果:凡专题研究论文,应就主要的研究内容,概略说明或介绍前人研究的主要成果或研究状况;此种说明或介绍,可以列入正文,亦可采用注释的形式;完全没有此种说明或介绍的来稿,各刊编辑部将不予受理。“严禁抄袭剽窃:自2000年1月1日起,凡投稿而有抄袭剽窃行为者,七刊编辑部将在五年之内均不再受理该作者的任何稿件。”《人民音乐》《中央音乐学院学报》《中国音乐》《中国音乐学》《中国音乐教育》《天籁》《交响》《星海音乐学院学报》《钢琴艺术》《音乐与表演》《音乐艺术》《音乐研究》《音乐爱好者》《音乐探索》《乐府新声》《黄钟》16家编辑部2003年4月26日发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联合声明与建言》,特别提出:“坚决反对抄袭剽窃行为。我们商议决定,自2003年第四季度开始,凡投稿或已发表的作品被发现有抄袭剽窃行为者,各相关编辑部将采取联合行动,在3年之内均拒绝发表该作者的任何稿件。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将按教育部下发《意见》的第三条第五款,通知作者单位并建议由作者所在单位按照教育部的《意见》要求对抄袭剽窃者做出相应处理,决不能让其稿费照拿、职称照评、官职依旧。必要时,将运用法律武器加以解决。”10-28 09:24
杨涛:学者抄袭论文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10-28 09:20
杨玉圣:学者抄袭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一方面,因为抄袭违背了学术规范、学术伦理,因此在学术行为上是不光彩的,应该受到谴责的,同时,抄袭又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有关当事人应受到法律制裁,并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46条“侵权著作权的民事责任”规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抄袭现象之屡禁不止,甚至不断泛滥,使得学术尊严受到践踏,使学术共同体的整体形象受到损害,使学术正义荡然无存,进一步恶化了学术生态,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10-28 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