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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之改革构想

陈瑞华著:《刑事诉讼法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9页。
曾代伟著:《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107页,第150页。
关于杜培武案及其学理分析,可参见汪建成:《漠视程序的惨痛代价——从“杜培武案件”引发的思考》,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8卷。
报告中说,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颁布和实施《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从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入手,重点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充实审判力量,使每一件刑事案件都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参见:http://www.ynet.com/view.jsp?oid=4828913,2005年4月27日登陆。
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最高法院实际上不可能编制那么多人专门从事死刑复核工作。参见崔敏著:《死刑复核程序研究──现实的选择和未来的期待》http://www.dffy.com 2005年4月27日登陆。
路温舒:《尚德缓刑书》。
由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广西司法厅和广西法学会承办的诉讼法学会于2003年11月13日至15日在广西南宁市召开,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取消论”。有的代表主张建立独立的死刑程序,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第二种观点为“保留论”。多数代表主张保留死刑复核程序,但在是否将死刑案件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问题上又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将死刑案件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行使,有多种方案,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分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死刑复核庭,或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现行做法是务实的。如果全部死刑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不仅脱离实际,而且需要高昂的司法成本。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 2004-01/30/content_1291867.htm,2004年4月20日登陆。
参见陈光中,严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333页。罗书平《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的现实》,载《中国律师》1996年第3期,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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