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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之改革构想

  至于死刑案件第三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本文认为应考虑与刑事诉讼其他程序的审理期限相协调。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批准还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同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基本相同。故本文认为,死刑案件的第三审程序也以一个月为宜,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相对于被告人而言增加了一次获得救济的机会,并且将主动权赋予被告人,有利于其对判决发表意见,切实保障其诉讼权利。由于死刑案件数量有限,并已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所以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三审,相比于死刑复核程序不会增加其工作负担;相反,却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进行审理,有利于审理有效率地进行,切实保证死刑判决的质量。因此,我们认为,对死刑案件进行三审终审制改造不失为解决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的有益思路。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1页。
参见谢佑平主编:《刑事诉讼法学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58—566页。
表现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并未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任何修改。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使死刑复核权的归属和死刑复核程序回归到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的状况。
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复核程序诉讼活动的几个问题电话回复》中规定:“死复核程序是一种不同于第一审和第二审的特殊程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是否可以参加诉讼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因此不能按照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关于律师参与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言下之意即否定了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享有辩护权。
陈瑞华著:《刑事诉讼法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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