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之改革构想
曹兴华
【摘要】[内容摘要]: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所特有的独立于两审终审以外的特别程序。此程序设置之目的乃是从程序上对死刑的适用加以限制,以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从而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但是,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原因,导致死刑复核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进行深入的剖析,在分析各种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废除死刑复核程序之后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的观点。
【关键词】[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 三审终审制
【全文】
死刑复核程序是独立于两审终审以外的特别程序,为中国司法制度所特有。其具体含义是指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的一种特殊程序。[1]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疏漏,司法实践中违反法的基本精神和曲解立法本意,造成死刑复核程序从立法层面到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问题,使得死刑复核程序常常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作用,无法实现此程序设立的初衷,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真正的保护。对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学界探讨颇多。[2]但在立法上却并未有任何改革。[3]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与改革,颇有进一步探讨与研究的必要。
一、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缺陷
(一)没有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
在审理期限方面,
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等均规定了明确的期限,惟独对死刑复核程序未规定期限。无论是立法疏忽所致,还是受“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死刑复核程序不规定审理期限都是对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的破坏。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程序,它与其他诉讼程序一同组成了刑事诉讼的有机整体,在其他诉讼程序都有审限规范的情况下,死刑复核程序没有审限限制,从而使刑事诉讼程序在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后成为了一个未知数。这显然破坏了刑事诉讼整体结构的完整性与合理性。可以说,死刑复核程序未规定审理期限,是刑事诉讼立法上的一大缺陷与败笔。
从实践上来看,法律对死刑复核程序未明确规定期限,办案人员就会缺乏效率意识,产生懈怠心理,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一方面,使被告人长期处于羁押待决状态,心理上长期在死亡线上挣扎,是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因为既不判处死刑,又不宣告无罪,这样做既不公正,也不人道。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及时有效的打击刑事犯罪,影响刑罚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