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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市场经济环境调查建议报告

  (1)土地公有制度将土地资源排除在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之外,使得中国的市场成为不完全的市场;
  (2)土地公有制度将所有与土地转让有关的商业活动都集中到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增加了国家机关的工作量,浪费了大量的宝贵的行政资源;
  (3)在不变动所有制的前提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能够部分弥补土地公有制的缺陷,但土地使用权不是永久物权的设计,使得正常商业流转凭空多添一个事项:“约定以及不断检查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否到期,何时到期,如何退出”,政府、企业、村镇、自然人耗费了大量的资源作这些无用功,实在可惜;
  (4)目前设置土地使用期限的做法,有三种可能,一是到期收回土地与土地附属物,只给附属物以补偿;二是到期收回土地,但附属物所有权人有权依照市场价格竞买土地使用权;三是允许附属物所有权人无偿或者低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继续使用土地。前两种可能都是国家对民众的剥夺,是又一次公社化,后一种可能只是民间的一种愿望,这种愿望一直处在不确定状态之中,就会大大影响社会交易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总之,期限不管有多长,总会到期。到期以后怎么办?是一个基本的经济学问题,经济预期是否稳定的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稳定问题。会不会一夜之间一无所有?人们的担心不是多余的,非永久的土地物权设置破坏了人们对未来经济的稳定预期,使得社会经济主体的长远经济发展策划面临期限瓶颈,让我们的经济发展前景天生劣后于土地私有制国家;尤其是死亡期限来临前的几年,有可能出现又一次类似于1958年“人民公社化”的社会危机;调查中发现的民企观望,有很多人都是因为担心国家在土地使用权问题上又来一次“人民公社化”。
  我们建议可以考虑以下三种解决方案:
  (1)最佳方案:落实宪法保护私有产权的规定,让私有产权的范围扩大到土地所有权,以后,住宅建设等与土地有关的转让,国家应当直接转让土地所有权,而不是转让土地使用权,这可以极大地活跃我国土地市场,节约行政资源,增加财政收入。
  (2)次佳方案:在物权法中规定土地永久使用权。实际操作中以后的土地建设,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都转让土地永久使用权给使用人;这个方案不是国际社会通行做法,很难被外国人理解,故不可能象第一种方案那样吸引外资,降低国际交易成本。但逐步减少了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量,节约了行政资源。
  (3)最低方案: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颁布一个新的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到期的建筑物或者资产权利所有权人,可以在到期前5年申请办理连续使用手续,重新约定使用年限,该手续不收费,或者定额收费(20~50元)。这个方案既不能被国际社会理解,也丝毫没有节省行政资源,但至少扫除了又来一次“人民公社化”的担忧,稳定了社会,刺激了长期投资与规划。我国土地使用权农业、林业用地最短是30年,住宅70年,都引起了民众的普遍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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