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预缴诉讼费通知还要不要发?
司马当
【关键词】诉讼费 缴费通知
【全文】
《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而在司法实践中,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的情况几乎没有,因为当事人在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之前,是无法知道二审法院的帐号、开户银行的。如果是现金交付,相关银行在看不到法院的缴费通知也往往拒绝收款的。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个通行做法,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交上诉状之后,由一审法院以二审法院的名义或由二审法院直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将一定数额的诉讼费以何种方式汇入何银行的何帐户上。但这个过程往往是漫长的,有的能达几个月甚至半年之久。十多年前,当事人为了故意拖延上诉期间,往往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此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到的,有的二审人民法院甚至根本就不向一审法院移交当事人的上诉状,从而造成一审法院直到上诉期限届满后还在打电话询问当事人是否上诉了。为了弥补这一漏洞,不少一审法院开始在判决书中交待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这个问题解决后,紧接着就凸现了上诉费的预交问题。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但对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没预交上诉费的,是一审法院通知预交还是二审法院通知预交法律并无具体规定。于是有的地方法院就将二审法院的空白缴费通知交给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后,代二审法院送达。但由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缺乏及时沟通,上级法院的开户行、帐户变更后没有及时通知一审法院作出相应的变更,造成当事人汇出的诉讼费又被退回的事也时有发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些地方法院在随时与二审法院沟通的情况下又在一审判决书中增加了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将上诉费汇到何银行何帐户的说明。而有的地方二审法院还要求一审法院不见上诉人预交上诉费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不得报卷,而上诉人认为反正已缴了上诉费,以法院不敢作撤诉处理为恃,迟迟不将上诉费的汇款凭证提交一审法院,造成一审法院长期无法报卷,继而导致诉讼期间的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