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笔者在网上看到一个国有中药厂厂长写信给国家药监局局长的信,他在信中坦言:我国目前制定的中成药标准无法真正衡量药品的内在质量,药品之所以称之为药品,首先是它的有效性,没有有效性就不能称之为药品。而我们现在的中成药检验标准,大部分没有衡量药品有效性的尺度,其中的一些物理检测项目,如颗粒剂的粘度、溶化性、水份,片剂、丸剂的溶散时限、重量差异、装量差异等对药品的有效性并无多大影响,而我们的
药品管理法却把它作为标准来执行。这就在中药生产领域里出现了按照标准的检验项目刻意造出来的假药,药检部门却检验不出是假药,而按标准工艺用真材实料生产出来的优秀中成药,只要在检验项目上有一点过失就是劣药,假药没有药效,“劣药”有高效,而挨罚的是“劣药”,假药却照销不误,不会挨罚。
在说到药品价格时,这位厂长说:现存的中药成方都是祖先几千年临床经验总结的宝贵经验,如果按照标准生产工艺生产,疗效是非常确切的,但由于这些药都是普药,没有太大的利润空间,更不用说给大夫和医院回扣贿赂了,没有回扣,医院的大夫都不开这些药,药买不出去,也就没有更多的钱去购进先进的设备去生产符合“物理检测项目”的真药或假药(在这个“物理检测项目”面前,真药和假药是无法分辩的)。而药检部门又往往以这些与药品疗效关系不是很大的物理检测项目来处罚中药生产和销售企业,往往一罚就是几万元或几十万元之巨,哪个中药生产厂也承受不了,中药厂除了倒闭,别无出路。
这位药厂厂长最后疾呼:中医药是国粹,现在这种情况是条条政策都在限制中医药的发展,毛主席所说的伟大的宝库无法再发掘了,我真的难想象在中国没有中医会是一个什么局面……。
纵观本案,将近二十万元之巨额罚款,维系于药监部门取样程序违法、取样人员资格有疑、检验部门违法收检、相关证据漏洞百出的检验报告上,不但是不合法、不合理,也是让生产企业无法承受的。
笔者认为,药监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是不是值得我们的药监部门自己或司法机关去纠正?我国目前对中药标准的确定是否要更多地注重药品有效成份,而轻放一下装量差异等物理指标?怎么样才能给我们的中成药生产企业创造一个和谐的生产发展空间,以保护我们的民族宝库?这才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
作者单位: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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