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问题是,真正的军警人员着军警服装抢劫的,能不能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加重处罚呢?有学者指出,从实质上说,军警人员显示其真实身份抢劫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更具有提升法定刑的理由。然而,
刑法使用的是“冒充”一词。如果说“冒充” 包括假冒与充当,其实质是使被害人得知行为人是军警人员,则可以将军警人员的抢劫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但这样解释是否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是否属于类推解释,还大有研究的余地。[ ]P758
笔者认为,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的方法,或许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真正的军警人员对被害人心理的威慑力与冒充的军警人员相比恐怕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是不是扩大解释呢?尽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事实上是很难分清的,但笔者还是倾向于这只是扩大解释而不是类推解释。赞成将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解释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以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论处。
(三)抢劫致人死亡的
关于“抢劫致人死亡”的理解,我国理论界有下面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抢劫致人死亡,是指因抢劫而过失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如果为占有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致人死亡,应另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因为其故意杀人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如果只定抢劫罪一罪,会轻纵罪犯。[ ]P764
第二种观点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一般是故意伤害而过失致人死亡,也有可能是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但不包括故意杀人。因为如果是为了劫取财物而直接故意杀人,则超过了抢劫的暴力范围,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P345
第三种观点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包括因抢劫过失和故意(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理由是,其一,为了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故意杀人的与抢劫没有本质区别,行为人事实上是以抢劫的故意实行其行为的,故应认定为抢劫罪;其二,
刑法第
263条并没有明文将“致人死亡”限定为过失,认为只能是过失与间接故意,则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其三,将当场杀死他人取得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完全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不会轻纵抢劫罪。其四,将当场杀害他人取得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便于区分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可以避免在区分两者时造成混乱;其五,将当场杀害他人取得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才能与故意重伤他人后当场取走财物的行为定抢劫罪相协调。[ ]P765-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