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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盗窃罪与非罪的三个关键问题

  1、行为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界限。在家庭成员盗窃自己家里的财产时,涉及到行为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界限问题,对此应当加以区分。家庭成员的财产,情况比较复杂。根据其财产的归属,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属于行为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二是属于其他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三是属于家庭成员(包括行为人在内)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家庭成员盗窃,一般是指盗窃其他成员所有或者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包行为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于盗窃家庭共有财产的,在计算盗窃数额时,应剔除本应属于行为人个人所有的份额财产,不应将属于行为人个人所有的那份财产也计算在盗窃数额中。
  2、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产与他人(第三人)财产的界限。在认定亲属财产时,既不能把行为人个人的财产作为亲属的财产处理,也不能把他人的财产作为亲属的财产处理。否则,就会造成定罪上的错误。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他人持有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产,或者家庭成员或近亲属持有他人(包括公有)的财产。对此,是否可以认定为家庭成员或亲属的财产?家庭成员和近亲属将其盗窃后,能否按家庭成员和亲属盗窃处理?
  对于这类问题,日本前大审院时期的判例曾认为:行为人侵害现非亲属持有亲属所有物(参照大正4年大审院刑习判决录1368页),或侵害非亲属所持所之归亲属所有之物(参回昭和12年审院刑事判决集16卷485页),均非属于亲属盗窃之范围,惟迄于最高法院裁判所时期之判例,因认财产罪之规定系对于财产事实上占有之保护(参照昭和24年最高裁判所刑事判决第3卷1785页),故是否亲属盗窃应以犯罪直接被害人之犯罪客体之持有人与行为人有无亲属关系为断(参照昭和24年最高裁判历刑事判决集第3卷858页)。 对此,我国刑法理论尚缺乏研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以财产是否为亲属所持有作为判断是否亲属财产的标准。 也就是说,完全按照持有关系来判断是否亲属财产。亲属持有的财产,就是亲属的财产;否则, 就不是亲属的财产。盗窃亲属持有的财产,就按亲属盗窃处理;否则,就不按亲属盗窃处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基本上与上述所说的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是一致的。我们认为,刑法惩治盗窃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不是保护财产的占有关系。因此,以直接持有财产者的身份,是否与行为人存在亲属关系,来划分是否属于亲属盗窃的观点,是不科学的。我们认为,应当以财产所有权关系来划分是否亲属盗窃。这样,才能反映盗窃罪的本质和特征,而且也与盗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相一致。例如,行为人盗窃他人持有的近亲属财产,被盗亲属可以免除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失。其损失最终还是被盗亲属。而行为人盗窃亲属持有的他人财产,则往往会因原物不能追回或损失无法赔偿,使财产所有人受到损失,而不是亲属受到损失。同时,由于盗窃亲属的财产,一般不以犯罪处理。既是处理,也比一般盗窃轻。如果对于盗窃亲属持有的他人财产,按盗窃亲属财产处理,也容易诱使亲属之间相互勾结,共同盗窃他人财产,以逃避法律责任。因而,对行为人盗窃他人持有的亲属财产,按亲属盗窃处理,盗窃亲属持有他人的财产,按普通盗窃处理。如丈夫将妻子放在家里的公款盗走,即不能按亲属盗窃处理,应按普通处理。又如,曾经公开讨论了这样一个案例:“ 妻子将替自己姨妈保管的3万元钱放于自家大柜子,被丈夫盗走”。 有的认为这是丈夫盗窃妻子的财产,属于亲属盗窃,不应以犯罪处理;有的虽然主张应当以犯罪处理,但仍然是从亲属盗窃的角度论述的。我们认为,这都是错误的。上述盗窃,不属于盗窃亲属财产,根本不能认定为亲属盗窃,应当按一般盗窃处理。当然,对于盗窃亲属持有的他人财产,如果被盗亲属已为他人挽回损失,并要求对行为人从轻处理的,对行为人可以适当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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